1.媒体来源:
工商时报
2.记者署名:
郭及天
3.完整新闻标题:
遭陆华映求偿 大同:不影响营运 将提起上诉
4.完整新闻内文: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属大同(2371)集团的华映百慕达,须向中国华映科技支付业绩
补偿款人民币30.29亿元(约合新台币131.1亿元),华映及大同负连带清偿责任;大同表
示,大同既非当事人,也不是保证人,无端被牵扯,将提起上诉,大同财务和营运都不受
影响。法学学者、财经专家认为,中国大陆判决在台湾并没有确定实质力,根本无法执行
。
该案为2009年台湾华映透过转投资中国华映科技,因应中国证监会要求出具19项承诺,包
括三年盈利能力要达一定标准,确保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华映及大同负连带责任,
证监会核准该收购案。
华映科技从2010至2017年获利新台币108亿元,2018年华映宣布重整,无法给付货款并出
现亏损,2019年向福建高级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华映百慕达、华映,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
人民币19.14亿元,随后提高追债金额至人民币30.29亿元。
大同15日接获华映百慕达应支付华映科技业绩补偿款的判决,大同、华映负连带清偿责任
,大同表示,该业绩承诺对象是中国证监会、非华映科技,且大同未与华映科技签订保证
契约,没有中国担保法的保证效力。
大同指出,该判决理由矛盾,将委请律师提起上诉,坚信本案最终必定能够厘清这并非商
业合同条款争执。
大同曾出具的承诺函,是为了当时华映科技在中国上市,应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要求所做
出的承诺;并非对华映科技为合同主体的承诺或业绩保证,大同也未曾和华映科技提供任
何书面形式的保证书,不符合保证规定,本应免除大同连带责任,显见该判决前后矛盾。
况且,2009年业绩承诺终止后,证监会要求华映百慕达出具新的承诺函,大同并没有再重
新出具任何保证或承诺函,因此,大同对之后的业绩承诺更无关系。
台北商业大学副教授李礼仲认为,就法而言,中国大陆判决在台湾无实质确定力,且大陆
“担保法”、我国“民法”保证的规定,大同不负连带保证责任,中国华映科技几不可能
对大同公司执行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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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不受影响? 是这样吗???
要下去了吗? 笑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