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租来的车位被占两天 他气炸留“口气很凶

楼主: becool996 (冷月紫米)   2023-07-15 13:57:30
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犯罪事实“邓进‘自认’高雄市○○区○○路000号前之路边
道路(下称系争空位),系其向地主承租用以停放汽车。邓进因不满系争空位遭张崇训停
放车牌号码000-0000号汽车,而于民国111年10月1日凌晨3、4时许,在张崇训上开汽车之
挡风玻璃上夹放内容为“是不是你爽就好,这车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电话,停二
天了,将心比心,你没心我也没了,再一次就把你锁起来”等语之字条,以此加害财产之
事,恐吓张崇训,张崇训于同日7时50分见得该字条,而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安全。嗣经
张崇训报警处理而查获上情。”
简易判决完全引用该事实,显然法院是认为被告“自以为该车位是租来的”,这点很可能
是认为被告对该车位没有合法权利。进而出言恫吓,构成恐吓危害安全罪。
如果是这样,被告恐怕就没有合法使用该车位的权利,进而不能主张排除被害人的占有。
但我认为地院法官还是判错了,如果“锁车”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恐吓别人要锁车,又
怎会构成犯罪?
在无人的情况下锁车,并不会构成刑法第304条第1项的强制罪,法条内容是:“以强暴、
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
盖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号、86年度台非字第122号判决意旨意旨也认为,强暴、
胁迫,需在被害人在场情况下,当场为之才能感受到所谓的强暴、胁迫手段。
所以偷偷轮胎放气、上锁,被害人到场只能徒呼无奈怎会这样?跟即时的强暴、胁迫手段
显然有很大的区别,自不能等同论之。
实务上少数判决不管被害人在不在场,照判强制罪,我实在难以认同,这是比较有争议的
。不过新闻这件判决既然确定了,不好救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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