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租来的车位被占两天 他气炸留“口气很凶

楼主: NoPTT (一角两角三角形!)   2023-07-15 12:04:41
原始判决
还以为是新闻加油添醋
没想到是真的...
裁判字号: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简字第 1423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恐吓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12年度简字第1423号
声 请 人 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邓进
上列被告因恐吓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12年度侦字第524号),本院判决
如下:
主 文
邓进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罚金新台币陆仟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实与证据及不采被告邓进辩解之理由,除补充理由如下外,均引用检察官
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如附件)。
二、讯据被告邓进固坦承有于附件犯罪事实栏所载时、地,在告诉人张崇训之汽车挡风玻
璃夹放字条,内容含有“再一次就把你锁起来”等语之事实,惟否认有何恐吓之犯行,辩
称:只是希望告诉人不要继续停车等语。然被告有以附件所示之字条内容恫吓告诉人,使
告诉人心生畏惧乙节,业据告诉人于警询及侦查中陈述明确,并有现场照片在卷可佐,堪
以认定。衡酌社会一般观念、常情,此字条内容已具有加害他人财产之恐吓意味,足令一
般人感觉财产之安全受威胁,客观上已可认属恶害之通知,并达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
佐以被告系民国69年次,并有相当之社会历练,对上情自难诿为不知,足认被告斯时应基
于恐吓告诉人之故意,而为上开字条内容,并致告诉人心生畏惧。是被告上开辩词,委不
足采。
三、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5 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
四、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因与告诉人有停车纠纷,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
沟通,竟以上开字条内容恐吓告诉人,使告诉人心生畏惧,精神上受有相当程度之痛苦,
所为实有不该;复审酌被告迄今尚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犯罪所生损害未获填补;兼衡被
告于警询中所述之智识程度与家庭经济状况(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揭露),及如台湾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所示无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
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五、依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1项前段、第3项、第454条第2项,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判决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须附缮本),上
诉于本院管辖之第二审地方法院合议庭。
本案经检察官姚崇略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
中  华  民  国  112  年  7   月  7   日
高雄简易庭 法 官 张嘉芳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 
中  华  民  国  112  年  7   月  7   日
书记官 郭素蓉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刑法第305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
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附件: 
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112年度侦字第524号
  被   告 邓进  (年籍资料详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
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邓进自认高雄市○○区○○路000号前之路边道路(下称系争空位),系其向地主承
租用以停放汽车。邓进因不满系争空位遭张崇训停放车牌号码000-0000号汽车,而于民国
111年10月1日凌晨3、4时许,在张崇训上开汽车之挡风玻璃上夹放内容为“是不是你爽就
好,这车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电话,停二天了,将心比心,你没心我也没了,再
一次就把你锁起来”等语之字条,以此加害财产之事,恐吓张崇训,张崇训于同日7时50
分见得该字条,而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安全。嗣经张崇训报警处理而查获上情。
二、案经张崇训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园分局报告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证据:
㈠被告邓进于本署侦查中之供述:坦承有在告诉人之汽车挡风玻璃夹放内容含有“再一次
就把你锁起来”等语之字条。
㈡告诉人张崇训于警询及本署中之指述。
㈢停车现场照片5张。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5 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嫌,请依法论处。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451条第1项声请迳以简易判决处刑。
  此 致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中  华  民  国  112  年  3   月  16  日
               检察官 姚 崇 略
※ 引述《merchape (摸却普)》之铭言:
: 租来的车位被占两天 他气炸留“口气很凶”的纸条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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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vabZ5xS.jpg
: 邓姓男子留“口气很凶”的纸条警告乱停车主,反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判有罪。示意图(记
: 者黄佳琳摄)
: 2023/07/15 10:16
: 〔记者黄佳琳/高雄报导〕邓姓男子花钱租空地停爱车,结果被张姓男子把车位占走两天
: ,邓男找不到车主,于是在挡风玻璃留下一张口气很凶的纸条,扬言要把张男的爱车“锁
: 起来”,张报警提告,邓男被法官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判罚6千元,得易服劳役。
: 判决指出,42岁邓姓男子家中没有空间停车,他花钱向住家邻近地主承租用土地停放爱车
: ,去年10月1日凌晨3点多,邓男不爽停车位被不知名的车主乱停,于是他手写一张纸条,
: 夹在乱停车辆的挡风玻璃。
: 乱停车的张男取车时看到挡风玻璃上被夹纸条,拿起来一看,发现纸条上写着:“是不是
: 你爽就好,这车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电话,停二天了,将心比心,你没心我也没
: 了,再一次就把你锁起来”,张男自认看到纸条后心生畏惧,于是拿着纸条向警方报案。
: 检方侦查时,邓男坦承纸条是他写的,但辩称张男乱停车就算了,车上也没留连络电话,
: 害他两天找不到地方停车,才会一时气愤留纸条警告对方不要再乱停;检方认为邓男书写
: 的纸条内容有“再一次就把你锁起来”的字句,已涉及恐吓罪,侦结后依法起诉。
: 高雄地院审理时,邓男仍坚称自己没错,不愿跟张男和解,法官认为纸条内容已具有加害
: 他人财产的恐吓意味,会让一般人感觉财产安全受威胁,客观上已可认属“恶害通知”,
: 并达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怖程度,因此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判罚6千元,得易服劳役,可上诉
: 。
: 新闻来源:自由时报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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