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闯运动中心淋浴间强行含鸡 判刑3年5月

楼主: BMWi3 (在那叫什么)   2023-07-13 22:08:18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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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侵诉字第44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奕钧
指定辩护人 本院公设辩护人唐祯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诉(111年度侦字第2589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奕钧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参年伍月。 
事 实
一、陈奕钧于民国110年11月17日晚间9时45分许,在台北巿大安
区辛亥路3段55号台北巿大安运动中心内游泳池淋浴区,见
代号AW000-A110461之成年男子(真实姓名、年籍均详卷,
下称A男)在淋浴间淋浴,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擅自闯入A男所在淋浴间内,强行
抚摸A男胸部、腹部及生殖器,
经A男以摇头及言语表示拒绝,并以手推陈奕钧,陈奕钧仍不顾A男反对,强行以口腔
与A男之生殖器接合,而以上开方式为性交行为1次得逞,A男则惧于对方体型较为高壮,
且生殖器在对方口中而不敢大力反抗或大声呼救。
嗣陈奕钧射精在A男腹部而自行离去。
二、案经A男诉由台北巿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侦查后起诉。
理 由
...
贰、实体方面
一、讯据被告陈奕钧固坦承其于上揭时间、地点,以手抚摸Α男腹肌及生殖器后,以口腔与
A男之性器官接合而为性交之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交之犯行,
辩称:我没有摸Α男胸部,而他也有摸我的胸部及生殖器,后来我发现他有勃起反应,才帮
他口交,他没有表示拒绝等语(本院卷一第37页及第124页);辩护人辩称:被告并未违反
被害人意愿等语...
㈡证人A男于侦查中证称:当天我与我朋友Β男到大安运动中心游泳,游泳后,我们各自到
淋浴间,他在我对面的淋浴间
,我淋浴到一半,听到被告和我对话,但我没理他,他就直接打开门帘进来,并把浴帘关上
,对我说“你很可爱,身材练得很好”,我之前未曾见过他,他却表示想要和我亲密互动,
我表示“不行,我朋友在旁边,他会知道”,他说“没关系,很快就好了”,然后他直接蹲
下帮我口交,我尝试推开他并挣扎,但因对方体型比我大、比我壮,而我的生殖器也在他嘴
里,所以没有很大力推,怕会受伤,我也不太敢发出声音,但我还是有表达我不要之意思。
经过一小段时间,他就突然站起来,把泳裤拉下,射精在我身上,就离开了等语(见侦查卷
第115页至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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