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uein (脱线乌贼)》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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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讯/板桥幼儿园喂药案今侦结! 园长、教师等9人“全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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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侦办新北市板桥区幼儿园人员涉嫌喂食幼童不明药
物案,于今(12)日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
本署检察官指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大队、海山分
局侦办新北市板桥区私立宝仁幼儿园(下称本案幼儿园)人员涉
嫌喂食幼童不明药物及不当管教,涉嫌伤害、妨害幼童发育、
违反药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全案于今(12)日侦查
终结为不起诉处分。
本件提告内容:本案幼儿园之园长即彭姓实际负责人及幼
保员 9 人。于民国 112 年 2 月至 6 月间,在本案幼儿园内,对
13 名幼童施以体罚及不当管教等行为,致该 13 名幼童均受有
伤害,并足以妨害幼童身心之健全或发育;又被告等在本案幼
儿园内,将含有管制药物“苯氮二平类药物”(Benzodiazepine,
简称 BZD,以下均称“苯氮二平类药物”)及含有第四级毒品及
管制药物成分之“巴比妥类药物”(Barbiturates,包含苯基巴
比妥(Phenobarbital),下均称“巴比妥类药物”)放入彩虹色
之药剂或杯子内,喂食 37 名幼童。因认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
277 条第 1 项伤害罪嫌、同法第 286 条第 1 项妨害未满 18 岁之
人身心健全或发育罪嫌,及违反药事法第 83 条第 1 项转让禁药
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 6 条第 4 项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
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级毒品罪嫌。
本件经检察官详加调查后,认应为不起诉之处分,兹就不
起诉处分之理由简要说明如下:
一、本案幼儿园并无删除监视器录影内容之情事,其于 4 月中
旬因其他原因拆除教室监视器,并非为了湮灭证据。
本件检察官指挥员警于 112 年 5 月 18 日至本案幼儿园
执行搜索时,发现教室内装设之监视录影镜头已拆除,系因
立法院今年初讨论应否立法强制幼儿园装设监视录影机,且
3 月间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即要求幼儿园填报监视器装
设情形,园长与同业讨论后,为避免日后被强制要求装设,
而徒增更新维修成本,决定保守回复来函,以教室内并无装
设监视器,且于 4 月中旬拆除此部分监视器,此部分证据有
监视器回报表单、幼儿园同业群组之 LINE 对话纪录截图、
112 年 3 月 17 日教保团体拜会李委员德维诉求重点纪录等
可证。再者,该监视器主机内仍保存 4 月中拆除前 2 个月内
完整录影画面,可认彭姓被告并非故意拆除教室内监视器以
湮灭证据。
二、并无证据足认幼儿园有何不当管教且导致 13 名幼童受有
伤害或有至妨害身心健全或发育之结果。
经检视本案幼儿园内所装设各教室之现场监视器录影
画面后,遍查无幼儿园教师有何不当管教或体罚举动,此有
上揭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暨录影档案光盘、员警职务报
告在卷可稽。又本件其余到庭之该幼儿园幼童于侦查中均明
确表示幼儿园教师不会打人等语;其等家长于警询及侦查中
亦皆陈称未曾听过孩子反映遭幼儿园教师体罚等语,则本案
幼儿园教师是否不当管教或体罚幼童之行为,实非无疑。又
刑法伤害罪、妨害未满 18 岁之人身心健全或发育罪均为结
果犯而不罚未遂,而被害幼童先前对其家长所述及其于侦查
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记忆本易随时间更
迭或受他人影响而有误植可能,在无相关伤势照片及诊断证
明书为证,难成立伤害等罪之犯行。
三、并无证据足认幼儿园人员有喂食幼童不明药物或含有不明
药物之彩虹药水。
(一)本署送法务部调查局鉴验之 36 份毛发检体,均 未 检 出
“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平类药物”(未检出即表示该毛
发检体中无法检测出苯巴比妥等 47 种巴比妥类及苯二氮平
类药物)。仅 部 分 幼 童 有 验 出 Acetaminophen 、
Dextromethorphan 、 Pseudoephedrine 、 Ephedrine 及
Methyl-ephedrine 药物反应,惟该等药物均系常见感冒药
成分。另法务部调查局系以“液相层析高解析质谱法”、“液
相层析串联质谱法”进行二阶段确认检验,具有高度准确性,
不会有一般医事检验使用“免疫法”进行毒品筛验时,可能
与其他药物发生“交互反应(cross-react)”,进而产生“伪
阳性”或“弱阳反应”等问题发生,有法务部调查局函文及
提供之资料在可卷可佐。
(二)部分幼童由渠等家长带同至天主教耕莘医疗财团法人耕
莘医院、长庚医疗财团法人林口长庚纪念医院、第一医事检
验所采集血液、尿液检验,或参与新北市府卫生局之土城长
庚专案抽血检验,惟该等初验结果数值判读为阴性、或低于
检验参考值,均无法证明幼童体内有巴比妥类药物及苯氮二
平类药物反应,又以免疫学分析方法核发阳性或阴性之初步
定性报告,后续仍需以“质谱法”方能排除伪阳性、伪阴性
之可能,有该等医疗院所或检验机构函文在卷可稽。
(三)又经交叉比对 112 年 3 月 1 日至同年 4 月 15 日之监视器
画面、纸本委托喂药单、电子联络簿记载及幼童就医纪录,
仅发现有极少数委托喂药单内容与监视器显示画面不相符
之情形,惟此部分另有电子联络簿之记载及幼童之就医纪录
可资佐证。足认被告等人系依委托喂药单喂食药物,且以电
子联络簿告知家长。
(四)7 名幼童及其家长等虽指诉被告等人给幼童喝“彩虹药水”
或“装在彩虹杯子里的水”等语,惟各幼童先前对其家长所
述及其于侦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记忆
或思想本易随时间更迭或受他人影响而有误植可能,又其余
30 名幼童于侦讯中所述在本案幼儿园服药之情形均无异常,
且该 30 名幼童亦均称没有在本案幼儿园喝过彩虹药水或看
过彩虹色的杯子,也不知道其他小朋友有喝这类药物或饮料
等语。况幼童情绪判断及表达能力仍在初步发展之阶段,易
受到各种先天及后天因素之影响,则于头发检体均未采验出
巴比妥类药物、苯氮二平类药物等管制药物残留之情形下,
实难遽将部分幼童情绪不稳定之情形,即认定遭被告等人喂
食不明药物或含有不明药物之彩虹药水所致。
本署收案后,对于家长的不安及忐忑感同身受,站在保护幼
童安全的立场,以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积极侦办本案。幸
赖各位家长及幼童的充分配合、协助及体谅,检警及法务部调
查局同仁之共同努力,方能尽速完成家长及幼童之讯问、毛发
检体之采集及检验等工作,得以厘清案情,在此一并表达感谢。
小孩没有在检察官面前指控老师任何罪状
新闻台还能说的绘声绘影
实在太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