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这篇文没有任何要鼓励自杀的意思,但我觉得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每个人都有处分自
己生命的权利,这不是用什么乱七八糟善良风俗之类的保守理由就可以合理限制的
首先,包含忧郁症在内的各种精神疾病,其实长久以来都受到社会主流团体的批评乃至于歧
视。从某位艺人都能说出“忧郁症是因为不知足”这种毫无逻辑与同理心的话,就能窥知一
二:不少人其实内心是摒弃甚至鄙视罹患相关疾病的人的,他们不会设身处地地思考,这些
人为什么会有如此问题,而只会以自我中心的态度去看待这些他们眼中与一般人不同的“异
类”
然后对于“个人处分自己生命这件事”,其实台湾的法制环境也没有到很好
(1)目前仍然没有完善的安乐死制度,而且依卫福部前几年的统计,台湾人平均的“不健
康余命”近8年半,我相信如果有选择在病重前安乐死的空间的话,不少人才不会想要卧病
在床当药罐子
(2)刑法275条仍然有加工自杀罪的限制,但如果我们认为不应非难自杀行为,为什么又要
开个例外,去处罚那些协助他人依其自我意志选择结束生命的人呢?这很明显就隐含了国家
父权主义的色彩:国家其实认为应该要处罚自杀的人,但因为那个人死了,处罚不了,所以
只能退而求其次处罚协助的人。但国家自己认定的“善良风俗”,真的具有适用并拘束全体
人民的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