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赖品妤不忍了!PTT挨骂“破麻”5个月怒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3-06-29 17:30:48
节录“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4 号”刑事判决书: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
讯据被告欧XX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辩称:我不记得我有做这些贴文,我不记得
PTT“electroplate”是不是我,我多年没用PTT,已不记得我在PTT的暱称云云。经查:
(一)PTT使用者帐号“electroplate”之人于附表所示时间在PTT“HatePolitics”看板发
表含有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业据证人即告诉人赖品妤于警询中指诉明确,并有PTT“
HatePolitics”看板文章截图8张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被告虽以前词置辩。惟查:
1.附表所示文章显示IP位置均为“123.192.80.201”,而该IP位置于附表所示时间之用户
均包含被告母亲赵XX,装机地址位于新竹市○区○○路000巷0号等情,有PTT“HatePo-
litics”看板文章截图8张、凯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IP查询资料结果在卷可参,又被告
于本院审理时自承该址只有自己住,没发现过有人侵入过该址等语,是附表所示文章已有
极大可能为被告所发表。
2.经警于民国111年8月4日持本院核发之搜索票至被告新竹市○区○○路000巷0号居处执
行搜索,并检视被告所使用之电脑,发现其电脑有下列使用纪录:
①于111年3月29日晚间10时8分使用PTT、10时18分脸书搜寻“赖品妤”;
②于111年4月10日上午7时28分GOOGLE搜寻“赖品妤”、7时31分使用PTT;
③于111年5月19日凌晨1时47分GOOGLE搜寻“赖品妤”、3时40分使用PTT、3时53分脸书搜
寻“赖品妤”;
④于111年6月9日凌晨2时9分GOOGLE搜寻“赖品妤”;
⑤111年6月22日凌晨1时21分GOOGLE搜寻“赖品妤”及使用PTT,
此有电脑画面截图可考,对照PTT“HatePolitics”看板文章截图,附表编号3文章除有附
表所示文字外,另张贴1则赖品妤之脸书网址连结,发表文章之时间系111年3月29日晚间
10时18分,与上开电脑使用纪录①之时间、脸书搜寻赖品妤之内容吻合;附表编号4文章
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张贴2则新闻网址连结,与上开电脑使用纪录②GOOGLE搜寻赖品
妤之内容吻合,发表文章之时间系于上开电脑使用纪录②之时间后3分钟之111年4月10日
上午7时34分;附表编号5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张贴1则赖品妤脸书网址连结、1则
网络相簿网址连结,发表文章之时间系111年5月19日凌晨3时53分,与上开电脑使用纪录
③之时间、内容吻合;附表编号6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张贴1则新闻网址连结,与
上开电脑使用纪录④GOOGLE搜寻赖品妤之内容吻合,发表文章之时间系于上开电脑使用纪
录④之时间后3分钟之111年6月9日凌晨2时12分;附表编号7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
张贴1则新闻网址连结,与上开电脑使用纪录⑤GOOGLE搜寻赖品妤之内容吻合,发表文章
之时间系于上开电脑使用纪录⑤之时间后3分钟之111年6月22日上午1时24分,堪认被告确
系使用电脑于网络搜寻告诉人资料后,旋即在PTT上张贴搜寻所得之网址连结,发表含有
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被告虽否认上开电脑使用纪录系其所为,然被告自承该电脑为其
所有及使用,理论上不会有他人使用,且摆放电脑之居处系自己居住,没发现有其他人进
入过等语,则被告仅以空言否认,实难凭采。
3.PTT使用者帐号“electroplate”之人前于104年11月25日在PTT“Lawyer”看板发表内
容“麻烦推荐大台北地区的律师 ……我是刑法第309条的被告”,有该文章截图在卷可参
,另被告前于104年10月21日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以104年度侦字第3413号声
请简易判决处刑(下称侦3413案件),该案之犯罪事实为被告以暱称“欧颗颗”名义,在脸
书上留言“投给妳这你这畜生议员是眼睛瞎了?”、“秦慧珠XXXXXXXX”,涉犯
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嫌,有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附卷可佐,对照上开104年11
月25日之PTT文章内容与侦3413案件内容互核相符,PTT文章发表时间则恰于侦3413案件声
请简易判决处刑后约1月,益征PTT帐号“electroplate”之使用人即为被告,本案含有如
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均为被告所发表无讹。况被告于警询及本院准备程序时均辩称很久没
使用PTT,忘记PTT帐号云云,惟查被告电脑中最后一次使用PTT之纪录系在警询前一天之
111年8月3日,有电脑画面截图可参,被告所辩与客观事证不符,益显其情虚。综上,被
告所辩均不足采信,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予认定,应依法论科。
另外看了附表内容(这边就不提了)后
个人是觉得啦,有必要这样散布仇恨吗?需要重复以相同字词辱骂吗?而且在其中一篇还
写“破麻是夸奖人的意思”,但有法律观念的人都应该知道,这类文字根本就和谩骂、肆
意侮辱毫无差别欸...
再者,“不记得贴过这些文”、“非本人使用”,这种辩词谁相信?除非是真的被盗帐,
且自己已经采取行动寻求免责(如申请停权),否则真的不可能借此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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