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邱显智FB

楼主: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23-06-27 01:03:25
※ 引述《crowley (池田我婆)》之铭言:
: https://tinyurl.com/25xc95eu
: 2013年立法院决议“逐条审查”服贸是什么意思?很多人说可以一条一条审。
: 来,跳过协议本文的二十四条,打开40页的【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第一页【台湾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中的【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
: “资料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台湾承诺开放“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
: 、合资、 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电脑及其相关服务”。
: 好像有点危险?好,去告诉中国这项我们不开放,重启谈判,中国不接受,全剧终。
: 以上可以无限loop,这也是为什么国民党死都不进逐条,张庆忠最后直接说备查不审啦生
: 效啦,然后立法院就挤满了不是立法委员的人。
: 所以“逐条审查”跟“退回服贸”是表里呼应的,大家晚安。
: 参考: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7条 同意承受条约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规定之选择
: 一、以不妨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为限,一国同意承受条约一部分之拘束,仅于条约许
: 可或其他缔约国同意时有效。
: 二、一国同意承受许可选择不同规定之条约之拘束,仅于指明其所同意之规定时有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67424.00
立法院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
2020-04-06
法规名称: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
提案日期:中华民国 109 年 3 月 27 日
提案字号:院总第 1374 号 委员提案第 24249 号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 10 届第 1 会期第 6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提 案 人: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
陈椒华
邱显智
王婉谕
案 由:本院时代力量党团,有鉴于 2014 年太阳花运动四大诉求中的第一项“两
岸协议监督法制化”、第二项“先立法再审查”,迄今均尚未真正落实,
而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之间的往来频繁却欠缺有效监督的机制。为
了确保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缔结及监督程序的法制化,建立我国的
民主防卫机制,爰拟具“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
,承续太阳花运动民间版主要立法精神,即“公民能参与、资讯要公开、
人权有保障、政府有义务、国会能监督”五大原则,并秉持“事前监督、
事中评估、事后审议”之程序,让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的协议及监
督得以法制化。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第 26 条 (既往协议之处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始谈判,尚未签署协议之谈判议题,或施行前已签署、
在立法院审议中且尚未换文生效之协议,行政院应办理预期效益或施行状
况评估,并同冲击影响评估,做成检讨报告并公布之。但确有保密之必要
资讯,得列为报告之附件,依法限制或禁止阅读。
第一项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协议缔结机关或受托协商机构应终
止谈判:
一、协议预期效益已无法达成。
二、协议将造成无法弥补之冲击。
三、协议有其他冲击较小之替代方案。
四、协议整体评估弊大于利。
第一项评估结果,无前项情形,经行政院核定继续推动者,若为尚未签署
协议之谈判议题,协议缔结机关或受托协商机关应依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向立法院补提协议缔结计画,并依第六条规定审议。若为已签署、在立
法院审议中、尚未换文生效之协议,行政院应向立法院提出协议施行准备
之影响评估报告及影响因应方案,并公布之。
第一项与第三项之报告,准用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十四条之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已签署、在立法院审议中、尚未换文生效之协议,立法院审
议协议时,认有第二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为退回协议之决议。认无第二
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逐条逐项审查,逐条逐项表决,并得经院会决议为
以下之决议:
一、全案同意。
二、全案否决。
三、提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
四、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
本条例施行前已换文生效,未经立法院完成审议之两国协议,行政院应依
第一项办理评估及检讨报告,并就以下方案择一提出,提请立法院同意:
一、续行协议。
二、续行协议并加强行政配套措施。
三、续行协议并加强立法配套措施。
四、要求重启谈判,过渡期间加强行政配套措施。
五、要求重启谈判,过渡期间加强立法配套措施。
六、终止协议。
本条例施行后,行政院应于六个月内汇整相关两国协议及协议缔结计画,
送交立法院议决。
那当初时力提这草案的意义何在?
按邱现在的说法,要求逐条审查等同退回。
那这草案不就是等于要求协议都要逐条、逐项审,
不就等于都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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