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个新闻: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6180125.aspx
引述卫福部附属医疗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会执行长林庆丰说法:
"个资法第6条第1项第4款有规定,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的
目的,有必要且资料经去识别化,这次仍迳行公开,希望让其他感到焦虑的家长安心,将
持续与个案家长沟通。"
"让焦虑的家长安心"
所以公布检验结果
是基于医疗目的行为吗?所以家长的焦虑是需要医疗的吗?
是基于卫生目的行为吗?所以家长的焦虑本身是卫生事件吗?
是犯罪预防行为吗?所以未检出的结果可以预防什么犯罪?
有没有卫服部在考大家阅读测验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