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01018 (ptt41251)》之铭言:
: 新北喂药案延烧 赖清德:新北市府应公布真实情况
还记得当初在讨论莱猪的时候,大家一直在讨论公共卫生,
到底是中央还地方的权限。
宪法第108条“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由省县执行之:……十八、公共卫生
。”
结果中央说是自己的权限,把所有的自治条例全部废止。
111年宪判字第6号【莱剂残留标准之权限争议案】“……相对于此,即使是宪法保障之地
方自治事项,均仍受宪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触宪法及中央法律之规定。”
大法官也挺中央的作法,说是中央的权限。
结果现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央又变公亲,完全事不关己!!!
药事法第 2 条“本法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卫生福利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 2 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
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第1项)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
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第2项)
别忘了,中央也是主管机关。
怎可撇得一干二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