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判决理由摘要:
发回(即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部分
一、在仍存在死刑制度之我国,行为人所为严重犯行应否量处死刑,如基于确保人性尊严
的思维以言,量处死刑的意义除了应综合应报、矫治之观点外,也在于让犯罪行为人
得以因为死刑的宣告及执行,而诚实面对自己所犯之罪行,真实体悟生命无价之至高
尊严。更是一种“尊重生命”,落实“人性尊严”最真诚的体现。关于侵害生命法益
的杀人案件,其犯罪是否具计画性及被害人数之多寡,固然为是否量处死刑的重要参
考因子,惟所犯如系犯罪情节重大的结合犯类型,虽被害人单一,但因所侵害之法益
多数,如犯罪情节已至最重大,非不得综合审酌各项科刑因子后,兼衡人性尊严之确
保,审慎决定是否处以极刑。是以,结合犯之全案整体犯罪情节(包括相结合之各犯
行、同一行为所犯各罪)是否最重大、能否合理期待行为人可透过矫治教化而降低再
犯风险可能性等之调查、审认,均攸关应报、矫治以及人性尊严之具体实践,自属应
否处以极刑之关键因素。又审理事实之法院,如有证据上之理由矛盾,或有应于审判
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之情形,其判决为当然违背法令。
二、原判决关于上诉人故意“杀害”被害人A女部分之计画性及再犯可能性之评估,有事
实与理由矛盾、及调查职责未尽之违法。说明如下:
(一)原判决事实栏认定上诉人一开始之犯罪计画系基于强制性交、强盗之犯意,而以绳圈
套住A女颈部,并于上开犯行中始萌生杀人直接故意,而为上开杀人犯行致A女死亡
等事实。如果无讹,则本件关于“故意杀害被害人”部分,尚非一开始就在上诉人之
犯罪计画内。原判决却于理由载叙上诉人关于“故意杀害被害人”部分,亦包括于一
开始之犯罪计画中。则原判决事实之认定与理由之说明,已有矛盾存在。又此部分不
仅攸关事实之认定,亦与量处死刑时应予考量之犯罪情节是否“最重大”、全案(包
括结合犯之前后二犯行及想像竞合所犯强盗犯行)是否具有“计画性”等量刑审酌因
子,有重大关系,自有详加调查、厘清并叙明之必要。原审未予究明,有调查职责未
尽之违法。
(二)原判决认本件难以合理期待上诉人可透过矫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风险之可能性(即无可
教化之合理期待),主要系依凭相关医疗院所出具之鉴定报告及鉴定人之鉴定意见。
惟鉴定报告及意见中,关于上诉人有无矫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风险之可能性一节,所采
用之评估工具及相关处遇、治疗之意见,较著重于“性侵害犯罪”部分。相关鉴定意
见认为本件本质是与性侵害有关,惟本件又结合杀人行为,是以,性侵害与杀人究竟
要分开评估,还是一起评估,在精神医学上是无法处理的部分。单纯就性侵害处遇成
效评估,很重要是有无同理心,现在的评估上是缺乏同理心,故此部分再犯风险较高
等情。如果属实,则本件对于上诉人“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及想像竞合犯“
强盗”犯行之整体犯罪,其再犯能性及相关处遇、治疗评估为何?尚欠明了,此影响
本件结合犯整体犯罪(含想像竞合犯强盗部分)是否已难以合理期待上诉人可透过矫
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风险可能性之判断,自有进一步调查必要。
三、上诉意旨关于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含想像竞合犯强盗)部分执以指摘,为有
理由,而原判决上述违背法令,影响于事实之确定,本院无可据以为裁判,应认该部
分有撤销发回更审之原因。
*来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85437-deba1-1.html
目前看来,应是基于调查不透彻,所以还须更审
倘若要最高法院“闭嘴”(即判决上诉驳回、全案定谳)、让“杀人偿命”得以贯彻,可
能需要再加把劲才行... (?)
精神鉴定都说“再犯风险属‘高风险等级’”了
还找得到理由去推翻二审结果,虽然令人瞪目结舌,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也是没办法的
事...
公义的真正伸张,仍有待时间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