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顶新混油案落幕...魏应充剩2月残刑 1.6

楼主: Yenfu35 (廣平君)   2023-06-14 01:47:44
※ 引述《razan (仅供参考)》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联合新闻网
: 2.记者署名:
: 陈宏睿
: 3.完整新闻标题:
: 顶新混油案落幕...魏应充剩2月残刑 1.6亿罚金只须再缴55万
: 4.完整新闻内文:
: 顶新制油从越南大幸福公司,进口非食用猪油、牛油,加工制成食用油出售给下游厂商,
: 前董事长魏应充部分罪行已定谳,前年假释出狱,台中高分院近日针对魏应充涉犯食安法
: 83罪,因都可易科,扣除已执行部分,仅剩2月残刑;另外顶新公司涉违反食安法等100罪
: ,遭判罚天价1.6亿元罚金,扣除已执行部分,顶新仅需再缴55万元,即可宣告落幕。
: 台中高分检主任检察官吴萃芳表示,顶新公司混油案,近日台中高分院分别针对魏应充及
: 顶新公司定应执行刑与罚金,魏应充涉犯食安法、违反商业会计法、税捐稽征法等83罪部
: 分,属于得易科罚金之罪,一共有83罪,定应执行刑10年2月,扣除魏已执行部分,仅剩2
: 月残刑,也可易科,抗告期在6日期满,检方未提抗告。
: 吴萃芳说,另外有关顶新公司在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间,违反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 法共100罪,台中高分院定应执行罚金为1.6亿元,此案在11日抗告期满,高分检也未提出
: 抗告,因顶新公司之前已有缴交罚金,扣除之后,仅需再缴55万元罚金,而缠讼多年的混
: 油案,可望落幕。
: 顶新制油前总经理陈茂嘉2014年去越南访厂后,发现大幸福公司出口原料不合格、非可供
: 人食用,在经营决策会议中报告“品质无法掌握”,魏应充知悉后,仍裁示继续采购制成
: 食用油贩卖给下游厂商;检方调查后依违反食安法、诈欺等罪起诉魏应充等人。
: 一审认定,饲料用油经精炼后符合食用标准,且无法证明危害人体,食安法也未规范原
: 料,判魏应充等人无罪;二审认定大幸福销售的油品只能作为饲料,不能供人食用,改判
: 魏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罚金。
: 最高法院2019年判魏应充26罪定谳,共计5年9月徒刑,其余撤销发回更审;当时魏连同味
: 全油品成分标示不实案等,被法院裁定应执行4年8月徒刑确定,入监执行后前年1月19日
: 获假释。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32762
: 6.备注:
: 台中高分院5月底裁定,魏应充违反税捐稽征法、食安法、商业会计法等共83罪,应执行
: 10年2月,可易科罚金,台中高分检统计,扣除已执行部分,尚有2个月没有执行,如果以
: 1000元折算一日,大约需缴纳6万元罚金,魏应充缴纳完毕之后,此案也就全部执行完毕
: 。
我刚才去司法院裁判书查询网站查了。
裁定法院与字号是: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度声字第890号刑事裁定
裁定书附录列出83罪的罪名、宣告刑、得否易科罚金、
得否易服社会劳动等资料。
结果发现,这83罪的判刑都在有期徒刑2个月到6个月不等,
所以法院都可以(事实上是必须)宣告“得易科罚金”。
至于为什么“必须”宣告得易科罚金,
牵涉到司法院大法官释字662号解释。
但是进入正题前,先说明可以易科罚金的要件。
按照刑法41条第1项规定,
若犯的罪最多判有期徒刑5年或更短、
而且法院判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或是拘役,则可以易科罚金。
言归正传,94/2/02公告修正刑法41条第2项规定,大意是:
如果犯多个可以易科罚金的罪,
而法院裁定合并执行的刑期超过6个月,则不准易科罚金。
司法院大法官在98/6/19作成释字662号解释,
说这规定违反宪法与宪法23条规定及释字366号解释、立即失效。
大法官还说,
94/2/02公告修正那条的立法理由说是为了避免鼓励犯罪、目的还算合理,
但是若法官觉得被告非关不可,大可直接给个别的罪判7个月以上,
检察官若认为被告不能不关,也大可直接裁定“不准易科罚金”;
所以这种情况下准予易科罚金不一定导致鼓励犯罪,
而一律不准易科罚金反而过度限制人民身体自由。
所以结论是:
1.按照这83罪的判刑结果和释字662号解释,
 法院一定都要宣告“得易科罚金”。
2.法院执行处检察官若认为他非关不可,可以当场裁定送去坐牢,
 所以不一定是缴了罚金就没事。
3.若板友对这号解释有疑虑,可以再问司法院,
 尤其可以问许宗力院长,毕竟他当参与了相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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