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是在看这篇时想到的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2742?fbclid=IwAR38AngIsTX2FSYoJjTH8KGlyAkSOT-S6KqTXGhS9dmWTlAW_r02UCBodZg
朱学恒“告发”自己性骚扰,法界分析:时效已过证据不足,为获得“不起诉”自清
如果某D自己告发自己性骚扰,他自己就同时具备告诉人、证人、被告多种身分
被告D不须自证清白自然可以否认犯罪
但这样为了维持证词一致
证人D和告诉人D是否就得说自己不知道有犯罪事实
但明知没有犯罪事实却提告不就是诬告吗?
考量到诬告刑期较重,证人D和被告D是不是就得主动交出犯罪事实
我一直在想这局好久,有没有可以完美脱身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