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铭言:
: 苗博雅长文解析“告发”和“自首”的差异:
: 如果朱学恒真的如他所说愿“负起所有责任”,他应该“自首”。“自首”把犯行全盘托
: 出,人事时地物仔细交代,表达愿受追诉裁判之意。在犯罪人自白坦承不讳的情况下,让
: 检察官早日侦结起诉,让被害者得到迟来的正义。但朱学恒的“告发”书状,不但没有坦
: 承任何犯行,还写着“由钧署之侦查,早日还原事实”。
63 年台上字第 1101 号
犯人在犯罪未发觉之前,向该管公务员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
即与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首之条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并“愿受裁
判”为必要。
自首要在犯罪未发觉前,朱犯罪已经发觉了,不能自首。
还有自首只要向该管公务员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
也不用当下和盘托出,可以在侦查时补足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