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俊宏遭控性骚未成年学员 监委申请调查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6120255.aspx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12日电)监委叶大华、纪惠容今天说,前台南市政府副发言人易
俊宏从民国105年起的7年间,涉性骚扰或猥亵16名青少年;教育部青年署人员疑涉知情不
报、未依法通报处理、泄密等违失情节,已申请调查。
监委叶大华、纪惠容透过新闻稿表示,易俊宏从民国105年起,长期藉授课讲师身分,在
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青年署举办的儿少培力活动中,性骚扰或性猥亵未成年儿少学员,经教
育部与台少盟清查,7年总计有16名青少年受害。
监委指出,卫福部总计受理5名被害人通报或申诉,其中一案已被台南市政府认证性骚扰
成立,另一案由南投县政府开案协助,就现行清查结果侵害行为属实。
监委表示,本案是受害儿少及利害关系人经向教育部青年署检举后,仍未获积极处理,因
此向监察院陈情。本案揭发后,教育部及台南市政府组成调查小组清查,教育部就青年署
相关人员涉知情不报、未依法处理等违失情形惩处6名人员,台南市政府则尚无人员惩处
;易俊宏则经台南市政府考绩会核定申诫两次。
监委说,其中今年初转任新竹市社会处长的黄佳婷,遭爆易俊宏数起案件都发生于其任职
教育部青年发展署科长时期,其因接获检举未处理、也未上报,遭该署考绩会调查认定申
诫一次。
监委表示,案关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是否已厘明相关人员未依性骚扰防治法、儿少权
法责任通报及经检举仍不处理,甚至泄漏检举人个资,使其遭到施压等违失情形、权责机
关是否依性骚扰防治法提出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以及对行为人究责及裁罚,有深
究必要。
监委指出,受害者因性骚扰防治法提告时效限制,导致其出面申诉检举意愿不高,台少盟
等民间团体主张性骚扰相关法规中时效规定,包含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
237条、民法第197条,应增订“未成年人但书”,表明当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时效从成
年后起算,都有深入研议了解的必要,因此立案调查。(编辑:苏志宗)11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