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什么被性骚扰又积极处理但只备案?

楼主: Reichenau (RRR)   2023-06-11 11:01:48
我觉得CF一定比法院还大
TMD 4%信众也幻想
可以自创备案是有用的东西
随便姑狗 都告诉你法律没有备案这玩意
备案是什么?查无此物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860
刊登:2021-04-23 ‧ 最后更新:2022-11-15
一、什么是备案?什么是报案?(见图1)
一般所说的到警察局“备案”,是指民众前往警察局就自己所遇到认为涉及法律争议的部
分向警察陈述,而警察会将民众所陈述的事实记载在工作纪录表的公文书上,但却并不是
依照法规提起告诉的法律程序,而只是通俗性的用语。
而所谓“报案[1]”,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2]以及第231条第2项[3]规定,警察
有于知悉犯罪嫌疑时调查犯罪的义务,且民众可以向警察表明要提出告诉。而所谓告诉,
意思是指就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或警察机关提出追诉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例如本案中的A
向警察表明:“我的车子停在商家门口前,但机车上有不明刮痕,我认为涉及毁损罪,我
要提告。”在刑事案件中主要以“被告”以及“犯罪事实”所构成,然而因调查犯罪事实
是检警机关的义务,所以即便被告不明,民众仍可提告。重点就在:“追诉犯罪是国家而
非人民的义务。”
而如果民众没有进行“报案”、提出刑事告诉,只有“备案”,那么既然没有提告的效力
,实务上警察都不会进行案件的调查[4],更不用说会向检察机关呈报这个案件,甚至在
告诉乃论之罪的情况下可能会超过6个月的告诉期间[5]。虽然依照法律,无论是否为告诉
乃论之罪,检警机关都有义务去调查犯罪是否发生[6],但在告诉乃论之罪的部分(例如
过失伤害罪[7]),如果欠缺“告诉”这个条件,将会使得地检署必须做出不起诉处分[8]
,或是法院必须做出不受理判决[9],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对于没有人提出告诉的告诉
乃论案件,检警侦查意愿较低,尚属情有可原;但在警察吃案时有所闻的我国社会中,即
便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也可能遇到警察推托不予受理。这时该如何处理?
二、如果警察不受理报案怎么办?
“你这样可能会涉及诬告哦!”、“我们先帮你备案,再另外通知。”、“你这个不是我
们管区的范围。”、“你这个不涉及刑事犯罪不能提告。”等等,都是常见警察推托的用
词,姑且不论勤务怠惰的公务员应受惩戒[10],在刑事诉讼法上明文规定警察有调查犯罪
的义务[11],在警察机关受理民众刑案报案作业要点也有明文规定受理民众办案的作业程
序,于此,警察不受理报案无疑是违法行为[12]。
所以,民众若要确实地完成报案,务必要完成告诉笔录、拿到“受(处)理案件证明单(
就是以前的报案三联单)”[13](详参《报案的话警察一定要开三联单吗?》[14]一文)

但因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务是另一回事,在民众情急报案的情况下,提出法律规定与警
察辩驳或许缓不济急,因此警察若不受理报案,提供以下的解决方式:
(一)直接向地检署提告
向地检署提告有两种方式,言词申告,可至地检署按申告铃,制作告诉笔录;或者是使用
书面[15],可至部分地检署的网站下载“刑事告诉状”范例[16],或是至各地方法院、地
方检察署的诉讼辅导科请求提供“刑事告诉状”的书状范本,并依照表格填写后送至各地
方检察署,就可完成刑事诉讼上“告诉”的程序。
(二)直接拨打110
拨打110一定会有案件纪录,并且可以一并说明地方派出所不愿受理的情事。在110派至现
场的员警到现场时,对他表明“对于特定犯罪事实希望进行追诉的意思”,并制作告诉笔
录,即可完成“告诉”的刑事诉讼程序。
三、查无此物的备案
以上的诉讼程序皆可考虑是否委任律师陪同、撰写诉状,这就如同感冒是否看诊或是买成
药一般,但如果要自行去警局提出刑事诉讼的告诉,一定要拿到“受(处)理案件证明单
”并且制作告诉笔录,避免警察吃案;或是直接向地方检察署以“言词”或“书状”提起
“告诉”,如此刑事案件才会成立,侦查犯罪的进程才会启动。否则可能就会像案例中的
A,等了几个月、几年都不会有消息,因为案件从来没有成案,毕竟刑事诉讼法上从来没
有所谓的“备案”,这是警察实务的陋习,关于备案,只能说:查无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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