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法官:判杀人犯无期徒刑太重了 如何反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3-06-06 20:42:59
※ 引述《oppo5566 (5566)》之铭言:
: 今天有个猛男勒毙想分手的女友的判决出来了
: 高院法官把之前的无期徒刑判决推翻了
: 表示这样太重了 等杀人犯假释出来要20年太久了
: 不好回归社会
: 所以改判15年就好 这样杀人犯7年多就回归社会了
: 听说法官是文组里面逻辑最好最缜密的
: 法官:判杀人犯无期徒刑太重了
: 有办法反驳赢他吗
问题在于“有教化可能”,到底该在哪种场合上使用吧?
谓该概念,为“有无矫治可能性、再社会化及再犯可能性的合理期待值”(台湾高等法院
一一二年上诉字第二九五号刑事判决)
但是就这一案件来说,虽然是夺去了被告本该工作的岁月年华,但相较于“香消玉损”,
到底何者更重呢?
而且看回了原案(新北地院一一一重诉一六刑事案),明明都有这段话:
“被告犯后虽于侦、审程序坦承犯行,也向告诉人等表达道歉之意,然其未能体念被害人
与其交往的过程中对其的悉心照顾与关心,亦未能反省自己如同恐怖情人的交往模式,
反而指摘是因为被害人对感情的不忠,才会让其萌生杀害被害人再自杀的念头,然而,
二人间感情能顺利延续的前提,在于双方都能本于自己的意愿及用心经营的基础,在相
互磨合的过程中,了解彼此的差异及自己的缺失,并透过不断改正与相互配合来达到感
情延续的目标,纵使被告在案发前因为受困于自己的恨意致无法跳脱情绪,因而铸成大
错,然其在犯后至言词辩论终结前,实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好好思考究竟在这段感情中,
最终就感情失败而应该负责任的人是谁,但被告却仍执意认为被害人对于其犯行应背负
责任,此种说法,可以看出被告并未真正对于自己行为感到悔悟,而被告实际上也未能
得到告诉人等的谅解,且被告于犯后经员警逮捕前,曾传讯与友人希望友人能够对蔡X
X不利,替其报仇等情,有数位证物勘查报告所附聊天纪录一张可证,可见被告在杀害
被害人之后,仍希望蔡XX因此受到惩罚,在此情况下,无法认为被告有真诚悔悟,犯
后态度难认良好。”
可是第二审法院却置之不顾,这证明了什么呢?
先不说“孤陋寡闻”这种烂话,就其行为而言,检察官或原告请求上诉至第三审,且可能
因为法律问题而发回二审再议,看来应该是肯定的结局吧?
没有在第一审时受死刑宣告,理论上算是便宜了被告一命
上诉后还得到刑责上的减轻,出来后能否得到社会的接纳、或者真的随着时间的消逝而被
淡忘,还要打上一个大问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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