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陈右豪也要告了~?

楼主: semih (Sayginer)   2023-06-02 2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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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朝阳法律事务所
一、依本所当事人陈右豪先生委任办理,代函达如下:“
针对陈汶轩小姐于民国(下同)112年6月2日下午12时许在其个人之脸书涂鸦墙上张贴内容
,若陈汶轩小姐曾因为本人的动作或言语而产生误解,本人在此深表歉意,未来也会更注
意本人与他人间人际关系的界线,将深切检讨,并且应该更注意身旁朋友、同事的感受。
也对于联合报因为本人的私事遭受此无妄之灾感到非常抱歉。然陈汶轩小姐涂鸦墙所张贴
的内容仍有相当多待澄清之处,本人为澄清贴文内之诸多指摘并捍卫自己的清白名誉,特
委由律师发表此声明,以正视听。
本人于108年11月8日因本人担任蔡沐霖先生之竞选办公室主任,为与民进党中央党部连络
辅选之事宜,与时任中央党部负责此事务之陈汶轩小姐开始建立联系。两人除了工作间之
讯息联系外,两人之间的关系良好也渐渐发展出良好之私交,期间本人与陈汶轩小姐也多
次与工作的同仁们一同前往居酒屋喝酒聚餐、看电影等,甚至有许多次都是由陈汶轩小姐
主动邀约,本人再接受其邀约同意赴约(可参考附件1之对话纪录)。在历次聚餐、出游的
过程中,本人与陈汶轩小姐间或许因喝酒划拳及酒醉后相互搀扶外有肢体接触,但也仅此
于此,两人间仅有同事情谊并没有更进一步的发展,更无性骚扰的情事存在。
后于立法委员竞选结束后,蔡沐霖先生于109年5月20日成为青年部之主任,本人也受到蔡
沐霖先生之延揽担任青年部之工作人员,刚好时值陈汶轩小姐之党工聘雇契约届期,本人
还特别向蔡沐霖先生推荐陈汶轩小姐将其延揽至青年部,并得到陈汶轩小姐与蔡沐霖先生
之同意。本人若与陈汶轩小姐之间有性骚扰之争议问题存在,陈汶轩小姐又怎么可能同意
本人的亲自邀约,一同在青年部工作?可见前述本人性骚扰陈汶轩小姐一事并不属实。
后本人于开始至青年部工作后,因时任青年部主任之蔡沐霖先生的指挥及命令错乱开,例
如:蔡沐霖先生请本人监督陈汶轩小姐之工作,又同时要求陈汶轩小姐管理本人,造成两
人间因权责不清而产生冲突,始与陈汶轩小姐因为工作上合作与沟通上渐渐有冲突,所以
本人对于陈汶轩小姐过去的良好的私交也不复存在。而陈汶轩小姐指控本人于餐会结束后
与出差期间与其有冲突之情况,实系因工作上之事务产生争执,与性骚扰并无关系,以下
详细说明之。
其一、就陈汶轩小姐指控本人以拿取钱包与背包为由前往其房间骚扰部分回应。
本人前往陈汶轩小姐房间拿取本人之钱包与背包一事,乃发生在第一次外县市出差时,具
体时间为109年7月28日凌晨3点26分。本人因昨日工作之缘故将钱包与背包交由陈汶轩小
姐保管,但本人当天早上之工作需要使用到背包里之物品,乃以LINE联络陈汶轩小姐想拿
回钱包与背包,陈汶轩小姐也表示同意(附件2),本人遂前往陈汶轩小姐之房间取回个人
之物品。
陈汶轩小姐开门并于门外将物品交由本人后,向本人询问早前在房间听到本人在隔壁房间
以电话跟其他工作人员联系时似乎有提及其姓名,想询问本人是在说什么内容。本人即告
知其本人系向其他工作人员反映在工作上与陈汶轩小姐有合作上之困难等。后陈汶轩小姐
为与本人厘清工作上之冲突,遂决定前往本人之房间讨论。过程中本人并无任何强迫陈汶
轩小姐之行为,谈论之内容也仅涉及工作内容,无任何肢体接触。
其二、陈汶轩小姐指控本人打断其与志工间之对话、要求其回饭店并大吼“妳给我上车”
等骚扰行为,也与事实不合。
此事件乃发生于第二次出差过程中,于109年7月31日晚间11点至12点间,时值青年部为隔
日高雄市市长补选造势一事与青年部之志工们聚餐,席间陈汶轩小姐喝酒喝至酩酊,又在
聚餐结束后坚持要骑乘机车出去兜风,本人因过去与陈汶轩小姐多次聚餐饮酒之缘故,深
知陈汶轩小姐于喝醉后可能会有的危险之行为,且酒后驾车乃严重之违法行为,为了顾及
陈汶轩小姐之生命身体安全与党工之形象,本人才会极力阻止陈汶轩小姐,过程中可能在
言语上有较为激烈的表现,但也是基于同事情谊为了陈汶轩小姐着想才会有如此行为。
渠料陈汶轩小姐回到饭店后,又一直尝试从房间离开以骑乘机车,本人遂严密的注意陈汶
轩小姐之情况,避免其有酒驾之行为,后本人实在处理不了乃连络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在
其他工作人员到场后本人即离开现场,后续之情况就不得而知。由以上可知,过程中本人
完全无任何性骚扰或是刻意制造身体接触之情况,将陈汶轩小姐带回他自己的房间亦是为
了保护其生命与身体,就此事本人也不曾上报主管,也是为了顾及陈汶轩小姐之形象。
其三、陈汶轩小姐指控本人于中华路钱柜性骚扰一事也与事实不符。
于前述二事件发生后,本人与陈汶轩小姐在工作上之冲突日益加剧,于109年8月20日晚间
陈汶轩小姐遂以LINE主动联络本人,希望两人间就工作上冲突之问题可以讲开(附件3),
邀约本人于中华路钱柜见面当面对谈,本人答应其邀约并同时请另一位两人熟识的党工一
同到场调解纠纷,当天的谈话也顺利的进行,两人间也达成谅解,此可以参考109年8月22
日之对话纪录(附件4),对话纪录中两人的对话和缓,本人甚至还以同事之角色诚恳地建
议其未来工作上可以改进的方向。若有陈汶轩小姐今日所主张的情事存在,陈汶轩小姐又
怎么可能会在讯息中提及两人已经“讲开”。
综上所述,陈汶轩小姐以上之指控均不属实,为了保护联合报以及本人亲朋好友,且亦是
为了防止错误不实讯息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请社会各界不要再转传此错误之内容,并立即
停止对于本人所有不实之指控,否则本人将被迫透过法律手段来捍卫本人的名誉。”
二、本所当事人声明如上,如仍有不实讯息或指控,本所将以法律方式诉追,捍卫当事人
应有之权益。
律师函的附件如以下连结,欢迎各界下载
https://1drv.ms/f/s!Atz1HWI2oV1esUh1NCRUNeAVsZh8?e=4wge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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