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铭言:
: 宜兰地院审理发现,陈会要求被害人拍照片时不要开特效,否则“会糊掉”。宜院认定陈
: 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
: 恐吓危害安全罪与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衡量他在就医后被诊断患“非特定的性偏
: 好症”,因犯案时精神及心理状态欠佳,符合减刑要件。
: 一审认为陈侵害被害人的身体与性自主权,法治观念薄弱,但与部分被害人和解,判他6
: 年10月徒刑。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事用法无违误,判上诉驳回。
请问精神医学到底是怎么区分正常人与患者的啊?
譬如本案来看
嫌疑人对幼童产生性幻想
且付出实际行为
就法律来看
那就是判刑啊
但送到医院
居然被鉴定成性偏好症
符合减刑条例
等等
这是一个逻辑问题啊
正常人不会去对幼童产生性欲
那就不违法,不用被判刑
性偏好症患者的才会对幼童产生性欲
那就违法,但又因为是患病所以可以减刑
那这条法令不就每个犯事的都是符合减刑条例了吗?
那罚则订高有毛用?
没有特殊偏好的正常人是如何对幼童产生性欲的?
然后这所谓性偏好症
我去上网查了下定义
指强烈且持续对于非一般性器官刺激或正常人类伴侣性的兴趣。
并非所有性偏好都是疾病,只有在其导致个人显著痛苦或功能减损
这感觉很难区分啊
只要跟一般人类兴趣不同
似乎都有可能被归类在此处
恋童,恋兽
恋足恋手大概也跑不了
恋奶恋臀因为人口基数大,大概就没有保护伞了
也就是你去性骚扰别人
你摸了手,可以去医院鉴定自己是性偏好症
藉以减刑
但你摸了奶,因为男人太多爱奶的
你的爱好符合正常人的取向
所以不可能是性偏好症
但仔细想想
如果就行为本身带来刺激来论述呢?
因为平常人不会因为去性骚性侵而有快感
所以主张自己透过这种少数人才有的状态而获得快感
因此是性偏好症患者呢?
不过这些大概都是小事
同志又该如何界定呢?
毕竟绝大多数人的偏好不会是同性
但我是不认为精神医学带种敢宣称是疾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