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为什么国赔463万行政院要大动作?

楼主: tomgod17 (汤神17)   2023-05-26 17:14:28
看到昨天的新闻,觉得问号…
中国人在台获国赔463万 行政院宣布“同中华民国人民”即起停止适用
郑运鹏今(25日)在脸书文指出,本月18日以钱男获国赔一案,质询司法院祕书长林辉煌
及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认为法官引用法务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决字第16337号函释
内容“中国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做为判决依据,会被拿来当成认知作战的素材,
因此要求法务部废除该函释,并希望各级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行政院昨以院台法长字第1121023848号通令各部会,依国籍法之定义,中国大陆人民不具
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自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义务,凡旧函释
与此牴触者,应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郑运鹏也强调,未来法官再有类似的引用及判决,是法官个人意识形态问题,若错误的判
决就应接受国人的批判,“接下来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训练统一解释了!”
看完觉得法官可怜…
原本的法官依法行事并没有什么错误,也引援旧判与涉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看起来原本中华民国宪法连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认知作战对方,说你是我们的国民
,领土也是我们中华民国的……
法务部的16337号函释刚Google了一下确实好像也找不太到
中华民国宪法应该是主张,中国地区是中华民国固有疆域没错吧…?
也因此我们台湾一直以来
与中国人结婚、与外国人结婚并不同
与中国人结婚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采取的是户籍的概念。
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国籍法”,采取的是国籍的概念。
中国人结婚,取得中华民国“定居证”,借由“定居证”放弃中国户籍,然后来台湾户政
入籍取得身分证。
外国人结婚,取得中华民国“定居证”,放弃原国家国籍,然后来台湾户政申请归化我国

今天行政院这条这样下来,是不是所有移民属、户政单位、法律单位等的法律相关规定、
SOP办法应该全部都要跟着改?
因为今天他说大陆地区人民跟我们要采用国籍法。
问题来了
行政院今天这样搞,各部会知道会影响那么大吗?
行政院知道吗…?
还是只是我搞不懂为什么一会要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一会要用国籍法?我看得真的很问

有这方面的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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