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专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18岁同志结婚无需父母同意
自由
吴政峰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立法院于今(23)日三读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
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管机关法务部说明,此次同婚专法修法是配合民法成年年龄
已从20岁下修为18岁,故删除“未成年人成立前条关系,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条款,
未来只要年满18岁,均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不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法务部说明,依同婚专法第3条第1项规定,成立本法第2条关系(结婚)须年满18岁,同
条第2项则规定“未成年人成立前条关系,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当时的立法理由在
于,民法成年年龄为20岁,对于满18岁但未满20岁者,结婚仍须征得父母同意。
但民法新制已于今年元旦施行生效,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已无未成年人成立第2条关系
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因此,法务部提案删除应征求家长同意的规定,以及未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而成立本法第2条关系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的规定,并将施行
日期回溯定为今年1月1日,使之与民法规定一致,贯彻婚姻平权,接轨国际。
此外,立法院5月16日三读通过同婚专法第20条条文修正草案”放宽同性配偶得收养无血
缘子女的规定,本次修正于末条一并增订第2项“本法修正条文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日
施行”,以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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