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复健诊所院长“阴道内筋膜放松术”突然

楼主: sukiya (阿志)   2023-05-23 15:57:08
1.媒体来源:ETtoday
2.记者署名:吴铭峯
3.完整新闻标题:复健诊所院长“阴道内筋膜放松术”突然插入还拍照 遭判刑定谳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新北市芦洲区某复健科诊所张姓院长,2020年间为女病患小芊(化名)治疗腰背疼痛时,
在小芊未同意的状况下,突然施展“阴道内筋膜放松术”,指侵小芊得逞;还以手机拍摄
小芊下体、臀部照片。张男一审无罪,但二审遭改判有期徒刑6月与拘役30日,得易科罚
金21万元。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23日驳回上诉定谳。
本案发生于2020年2月间,小芊因为腰背长期疼痛,到复健科诊所求诊,张姓医师兼院长
诊疗后,先让小芊进入诊疗间,并让她趴躺在复健床上。而后张男进入诊间,开始按摩,
并在小芊搞清楚状况前,突然指侵得逞;小芊惊魂未定,张男又拿出手机,拍摄小芊下体
、臀部照片。小芊离开诊所后,就到警局报案,张男经检警侦办后,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张男无罪。案件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函询“台湾脊骨矫治学会”,
确认“阴道内筋膜放松术”确实为骨病医学领域之治疗方法,具有医学上适应性。不过高
院也认为,医师应该事先明确告知病患将以侵入阴道之方式治疗,完整告知阴道内筋膜放
松术之内容,以获得同意基础。尤其是这种医疗行为本身即以性器以外其他身体部位或器
物进入病患性器为治疗内容,除非是特别情况可以推定病患同意(例如昏迷时的急诊),
否则医师应该要对病患作更为精确详尽之告知,并取得病患真实而明示之同意,才是“业
务上之正当行为”。
因此高院认为张男的行为,未能使病患清楚此种医疗行为,又未获得病患明示同意,确实
有罪;另外医师也未获得病患同意就拍摄下体照片,又触犯“无故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
罪”。高院最后将张男判刑6月与拘役30日,均可易科罚金。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23日
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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