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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个公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112年05月16日
发文字号:工程企字第11200030081号
主旨:机关依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办理资讯服务采购,请采固定
服务费用或费率办理,请查照并转知所属机关。
说明:
一、依据数位发展部数位产业署112年2月10日产服字第1126000066号函办理。
二、依采购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资讯
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或文化创意服务者,以不订底价之最有利标为原则。”查其立法意旨
,系顺应全球知识经济之发展及符合世界潮流,爰规范机关办理第52条第2项所列之劳务
采购,以不订底价之最有利标为原则。另采购法施行细则第54条之1规定:“机关办理采
购,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不订底价者,得于招标文件预先载明契
约金额或相关费率作为决标条件。”另机关委托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下称资服
办法)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招标文件已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依该服务费用
或费率决标。”
三、承上,为符合采购法第52条第2项之立法意旨,机关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办理
资讯服务采购,以采不订底价之办理方式为原则,机关得于招标文件预先载明决标金额或
费率作为决标依据,于择定优胜厂商后,以该固定费用或费率决标予该厂商,其议价程序
不应议减价格,可议定价格以外其他内容。本会最有利标作业手册有关“准用最有利标”
章节、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号函订定“机关办理最有利标采固定费用或费
率之参考作业方式”及100年01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号函(均公开于本会网站)
并请参阅。
采购法22条第1项第9款
是指 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资讯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这公文却偏偏只有提到委托资讯服务耶
而且法规明明指是写不订底价为原则
如果一定要用固定价格不订底价的话
可以直接在采购网设定
依据法条 用 "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
直接把底价的部分锁不订底价就好呀
明明用依据法条用公开招标最有利标时就直接锁不订底价呀
(因为法规又没硬性规定 所以这公文主旨也只写"请"没写"应"呀XD)
所以工程会怎么就忽然为了资讯服务采购的底价方式发个文了
有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