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纪纲:瞎挺警察的你们是不是反串陷害他

楼主: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23-05-22 00:31:45
这个纪纲
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老师
他对于这次警察事件的评论,我觉得很有道理跟各位分享。
同时也评论到当初大外割事件,假如那个警察肯积极寻求和解,可能会有不一样结局。
==============分隔===============
两段影片,我同时贴在留言区。这样比较公平,同时也代表这是两个必须要不同处理的事
件。
先讲一下,会把二段连结在一起的错误思维。如果可以是这样的连结,而不分开讨论,那
就代表社会上不需要执法者的存在。人人也都可以是警察。(如果听不懂,代表你脑子有
问题,但却不自知,只不过是在网络世界里,让你有讲干话的机会而已,我不想浪费时间
再跟你解释)
所以,重点在超商浩克已经在外面“坐着”那一段。坐着,代表的意义是没有攻击之虞了

即使认为警棍第一下之前,还无法判断(老实讲,这已经是辩护状常用的:退万步言…)
,当打下去之后,超商浩克的手在干嘛?是用手挡着头,整段影片可以看到浩克的手,要
不就是在背后,要不就是挡着头。
没有任何继续攻击之虞,其实很明确了。
1.把警棍打到断掉的警察,刑责上很明确:
普通伤害罪,很有机会进入134加重。
2.而且在诉讼程序上:
这是在执行职务时所犯,不是告诉乃论之罪。所以,即使浩克不追究,检方还是要侦办,
也可以起诉。
3.如果检方硬一点,连旁边没出手制止的员警,可能都有事,别忘了,法律上他有保证人
地位,而且他的同事明显滥权。
4.至于浩克,毁损、妨害公务、伤害,本来就跑不掉。
至于有人会拿警械第4条,出来丢人现眼的,劝你收回去,上面已经讲到客观情形浩克坐
在地上,手的动作代表没有攻击之虞很明确了。况且,宪法位阶的比例原则作为上位阶的
控管,也还没死。
起诉、审判者都不是警方,一面倒认为警方执法没有违误的。如果是警方,你是不是被警
界高层洗脑洗到坏掉了?如果是民众,上次桃园大外割事件,你有替被起诉的员警,出过
一毛钱的律师费吗?全都嘴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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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刑事局警官那头有打电话来问,后续的处理问题,我的回答:
诉讼技巧上,和解,然后拼侦查中缓起诉处分。如果硬要凹,那就是拼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误以为还有攻击之虞,或者太紧张误以为有拒捕之虞。这样就变成过失伤害,变成告诉
乃论之罪。浩克不提告诉,刑事部分就完全解决掉了。
如果是有点挺侦查机关的检察官,或许会硬著头皮,接受这样的结局。(大外割事件为什
么后来搞成这样?告诉人不爽提再议成功才改而起诉。当初瞎挺那个员警,导致没和解,
对那个员警来说,你们是不是反串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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