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拒检遭警开枪!毒犯母亲节丧命 家属疑

楼主: bengowa (几百亿)   2023-05-14 18:13:48
原文恕删
我们可以看一下去年热腾腾三读通过的警械使用条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2
首先是第4条
第 4 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
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受危害之虞时

六、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七、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枪械不足以制止时。
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得并使用第一条第二项所定其他器械。
发生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时,得使用其
他足以达成目的之物品,该物品于使用时视为警械。
第一项情形,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认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将危及
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得使用枪械迳行射击: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
二、有事实足认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
三、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之装备机具时。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
新闻说通缉犯驾车冲撞警察,基本上上面黄字的部分通通可以适用没问题
但可能有问题的是第9跟10-2条
第 9 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2 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致现场人员伤亡时,应迅速通报救护或送医,并作必要之保护或戒护
简单来说,第9条就很大限度规范不能往致命部位射击,而新闻说中弹部位为左下背,算
不算靠近心脏的部分? 不好说,几乎是交给鉴定人员看影片说故事
而如果射完警察没叫救护车的话,可能又会违反10-2
只能说警察开枪这个有够难干,帮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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