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中捷太衰了吧

楼主: ljsnonocat2 (平凡是幸福)   2023-05-13 11:57:31
刚脸书看到很多偏绿粉专分享文章检讨中捷
真的觉得这些人要打台中市府
怎么不会去追查 明明捷运法 规定周围有限建
建商的建筑许可确是市府核发的
有没依照下面法规执行?
这样打台中市府还比较有效率 打中捷还得隔山
还是其实跟建商相关 不能打?
大众捷运法
第 45 条
为兴建或维护大众捷运系统设施及行车安全,主管机关于规划路线经行政院核定后,应会同当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于大众捷运系统两侧勘定范围,公告禁建或限建范围,不受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规定之限制。
已公告实施之禁建、限建范围,因禁建、限建之内容变更或原因消灭时,主管机关应依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公告废止。
第 45-1 条
禁建范围内除建造其他捷运设施或连通设施或开发建筑物外,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建筑物之建造。
二、工程设施之构筑。
三、广告物之设置。
四、障碍物之堆置。
五、土地开挖行为。
六、其他足以妨碍大众捷运系统设施或行车安全之工程行为。
禁建范围公告后,于禁建范围内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筑物、工程设施、广告物及障碍物,有碍大众捷运系统设施或行车安全者,主管机关得商请该管机关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届期不办理者,强制拆除之。其为合法之建筑物、工程设施或广告物,应依当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办理公共工程用地拆迁补偿规定办理。
第 45-2 条
限建范围公告后,于限建范围内为建筑物之建造、工程设施之构筑、广告物之设置、障碍物之堆置、土地开挖行为或其他有妨碍大众捷运系统设施或行车安全之虞之工程行为,申请建筑执照或许可时,应检附该管主管机关及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由该管主管机关会同主管机关审核;该管主管机关于核准或许可时并得为附款。
经主管机关审核认前项行为有妨碍大众捷运系统设施或行车安全之虞者,得通知该管主管机关要求申请人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式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理。
第一项之行为,于施工中有致大众捷运系统之设施或行车产生危险之虞者,主管机关得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监造人停工。必要时,得商请辖区内之警察或建管单位协助,并通知该管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善、修改或拆除。
前项行为损害大众捷运系统之设施或行车安全者,承造人、起造人及监造人应负连带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
第 45-3 条
前三条所定禁建、限建范围之划定、公告、变更、禁建范围之禁止行为、拆除补偿程序、限建范围之管制行为、管制规范、限建范围内建筑物建造、工程设施构筑、广告物设置或工程行为施作之申请、审核、施工管理、通知停工及捷运设施损害回复原状或赔偿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 引述《vi000246 (Vi)》之铭言:
: 现在根本是全力检讨中捷啊
: 完全无视最该负责的建商
: 难道是$$太香了
: 不能得罪金主吗
: 那些操作吊车的好像神隐了
: 建商也把错推给吊车公司
: 完全不干他们的事
: 看来这次的锅就是中捷背囉
: 有没有$$很香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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