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啦
什么私人信件被公开
你们当鸿海法务战队是吃素的喔??????
民法184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
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刑法315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
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
部位者。
刑法318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六万元以下罚金。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310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313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
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317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342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
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358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359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营业祕密法13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
而使用、泄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者。
三、持有营业秘密,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告知应删除、销毁后,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该营
业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著作权法17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
害其名誉之权利。
著作权法8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三、输入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国外合法重制物者。
五、以侵害电脑程式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作为营业之使用者。
六、明知为侵害著作财产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为侵害
著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七、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络公开传输或重制他人著作,侵害
著作财产权,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传输或重制著作之电脑程式或其他技术,而受有利益
者。
八、明知他人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著作侵害著作财产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络接触该等
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众使用汇集该等著作网络位址之电脑程式。
(二)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供公众使用前目之电脑程式。
(三)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第一目之电脑程式之设备或器材。
著作权法9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侵害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著作人格权者。
二、违反第七十条规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权者
。但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或第八款规定者。
著作权法88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
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91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
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著作权法92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
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
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上面只是列了一些常识等级的法条 连我都知道 鸿海法务
绝 对 不 会 不 知 道
如果陶本和真的是用非法手段取得、公开、评论私人信件
今天郭台铭早就把他告到路灯上了啦!
在那边吵什么陶本和怎样
还在那边幻想说什么
“没陶本和这个人啊”“是党的智囊团的集合体”三小的
真的想知道有没有这个人不会找你熟悉的警察朋友用小神补帮你查喔
难怪 说到八卦板就是失智列车
要告快告啦 告下去我不要说投你一票 你去帮谁造势我就投谁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