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蓝道从小弟到首脑,完全不用入监服刑

楼主: WuSam (藤原豆海)   2023-05-12 10:18:02
从小弟到首脑:台版柬埔寨首脑“蓝道”
去年震惊台湾社会的“台版柬埔寨”案,诈欺犯罪集团不仅囚禁凌虐被害人,更不惜杀人弃
尸,手段之残暴令人发指。
这个犯罪集团的首脑“蓝道”杜承哲,直到最近落网后,社会才警觉原来早就是诈欺惯犯,
被捕时还正在就前案的诈欺罪责“易服劳动”中,一边“易服劳动”,一边指挥犯罪集团。
追踪杜承哲的个案,不难理解他为什么曾经在两个案件中遭到判刑,但毫不担心刑事制裁,
变本加厉、越做越大。从一个犯罪集团负责收水的成员,摇身成为犯罪集团的首脑。
犯下31个最低本刑1年以上徒刑的“加重诈欺罪”,却从未入监服刑
对杜承哲而言,尽管加入了犯罪组织,经查获的“加重诈欺”犯行总共有31罪,原本每一罪
的法定刑系“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判2年、宣告缓刑”+“判10
月、易服劳动”,等于完全不必入监服刑。
到底是怎么造成这个结果的呢?以下,简要说明。
经检警侦办、证明的犯罪事实
杜承哲在2020年加入由A、B等人指挥的犯罪组织,透过电信诈欺的手法,在5-6月间,共同
诈骗12位被害人,杜承哲担任“收水”的角色(以下称A案)。
上开犯行遭检警侦破后,杜承哲曾在2020年7月遭法院裁定羁押。
不过,在杜承哲经释放后,持续与A、B等人合作,于10-11月间共同诈骗19位被害人,担任
将诈取款项在不同人头帐户间移转的角色(以下称B案)。
A案:12个“加重诈欺”罪,只判“10月徒刑”,还易服劳动
先“想像竞合”
就杜承哲在A案的犯罪行为,法律上共构成“参与犯罪组织罪”、“洗钱罪”、以及“加重
诈欺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之规定,仅“从重”之“加重诈欺罪”论断,共有12
个“加重诈欺罪”。
再“显可悯恕”减刑
“加重诈欺”的法定刑最低为1年有期徒刑。不过,审理A案的法官透过刑法第59条的“显可
悯恕”为杜承哲减刑,最后每个“加重诈欺罪”均仅判“6月有期徒刑”。
最后透过“数罪并罚”大幅缩减“执行刑”
就12个“加重诈欺”罪,每个宣告6月有期徒刑,总宣告刑为6年。
但是,“宣告刑”并非真正要服的“执行刑”。
接下来,法院还要依刑法第51条“数罪并罚”之规定,在“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即6个
月)与“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即6年)之间,决定“执行刑”。
就此案,法院宣告的执行刑,只有“10个月”。
同时,依刑法第41条规定,由于每罪个别的宣告刑只有“6月”,得易服社会劳动,不必入
监。
B案:19个“加重诈欺”罪,只判“2年徒刑”,同时“缓刑3年”。
先“想像竞合”
就杜承哲在B案的犯罪行为,法律上构成“洗钱罪”及“加重诈欺罪”。依刑法第55条“想
像竞合”之规定,仅“从重”之“加重诈欺罪”论断,共有19个“加重诈欺罪”。
总宣告刑:21年2月
就19个“加重诈欺”罪:8个宣告1年徒刑、5个宣告1年1月徒刑、3个宣告1年2月徒刑、1个
宣告1年3月徒刑、1个宣告1年4月徒刑、1个宣告1年8月徒刑,总宣告刑为21年2个月。
透过“数罪并罚”,定“执行刑”为2年
就上开宣告刑,同样地透过如前所说明的“数罪并罚”机制(在“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
即1年8个月)与“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即21年2个月)之间),法院定“执行刑”为2年

最后“宣告缓刑”
在将执行刑定为2年之后,刚好符合宣告“缓刑”的门槛,法官最后依刑法第74条的规定,
为杜承哲宣告缓刑3年,以启自新。
杜承哲得到了什么教训?
杜承哲在2020年参与犯罪组织,犯下了31个加重诈欺罪。在检警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侦办,
历经检察官的侦查与公诉的审判,最后杜承哲一天的牢都没有坐过。
现行刑事体系的既有制度,可以说都被发挥地淋漓尽致,最后产出“极度轻纵”的结果。
值得追问的是:
在A案,到底有什么“显可悯恕”,将法定本刑1年以上的加重诈欺,减为“6月”?
在B案,明明是被逮羁押后放出来,竟然还继续干,为何宣告缓刑?
更为根本的问题是:杜承哲到底得到了什么教训?
这个结果,到底是满足了“应报”、还是“预防”、抑或是“教化”的功能?
杜承哲会变本加厉,成为台版柬埔寨首脑,其实一点都不让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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