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首先也帮3岁小女童QQ,家人也请节哀
顺着新闻看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
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有人把这叫行人
的“帝王条款”或“绝对路权”
但在遇上车祸时有两情况除外,行人还是得负起肇事责任:
1、走在斑马线上时违规闯红灯
2、没有走在斑马线
但总感觉怪怪的,越看越觉得这第44条莫名奇妙:
1、驾驶未礼让最高也才罚3600元,行人安全也太廉价(通常罚1200元),几乎没有预防吓止作
用
2、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走斑马线还有屁用吗?责任算谁的?
3、真正的帝王条款应该是只要斑马线上有人就该停止车辆吧?
就问台湾行人是马路韭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