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小教师陈淑妍
不懂为什么媒体都没有提到教师姓名
以下是2008年人本教育基金会声明
这种人要让他红
https://enews.url.com.tw/enews/47938
今天台中县社会局针对该县崇光国小教师陈淑妍,开出“对儿童身心虐待”之罚单,作出(1)六万元罚锾(2) 八小时亲职教育(3)公告姓名…等三项处罚。据信,本案是台湾教育史上第一件教师公然羞辱学生,被裁罚对“对儿童身心虐待”的案例。对此本会发表下列四点声明:(事件经过详附件一公文)
(一) 公然羞辱学生,不是管教
陈淑妍老师经常以绳子长时间捆绑学生,甚至在下课指定学生牵着被绑的学生去上厕所,让其他学生嘲笑像是在溜狗,让被绑的学生感到丢脸、难过。当家长抗议这种行为时,陈师回复这是创意教学,强调这不是体罚,而且非常有用,能够有效管教学生。陈师的言行并不罕见,长期以来校园内充斥着以教育之名,行羞辱之实的管教方式,年幼无助的学生只能默默忍受,甚至以为这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这次对陈师的裁罚,确定了羞辱学生不是可以使用的管教方法,为教师管教学生划出明确的红线。
(二) 不可羞辱学生,就算是教师会干部也不行
由于陈淑妍老师是该校教师会会长、台中县教师会理事、台中县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在事情被家长告发后,台中县教师会还以会费聘请律师,替这种管教行为进行辩护。我们要严厉谴责该校教师和台中县教师会是非不分、包庇护短,漠视教育专业。同时要再度声明,任何一位老师,即使是教师会干部,都不能伤害小孩。
(三) 肯定台中县社会局维护儿童人权
羞辱学生的案件并非现今才有,甚或不属罕见,这一次儿福机关终于跨出领域藩墙,勇于捍卫儿童基本人权,落实国家政策,本会予以高度肯定。台中县社会局愿意做出第一件以公然羞辱为由,处罚教师违反儿少法的案例,就是为儿童人格健全,做出最实际的努力。也希望未来中央及地方儿福主管机关,也能循例办理,维护儿童人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所有儿童均不受刑讯或残忍、不人道,或有损儿童品格之处置或刑罚。”陈淑妍老师捆绑学生的行为,已经直接违反该公约的规定,是严重侵害儿童人权的行为。我们很高兴儿福主管机关已经进步到国际水
准,让台湾的儿童能够享有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儿童相等的保护。
(四) 社会处应追究未能阻止恶行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陈淑妍老师长期使用不当的方式对待学生,所伤害的不只是被绑的学生,还包括目睹恶行的所有儿童,在她们心中是非对错已经被威权恐吓殆尽;试想,那位带着被绑学生去厕所的孩子,他要怎样压制心中不忍不舍不愿的感情,他要怎样说服自己经历这一切。这样的戕害很深很久远。这一次的开罚,足以让孩子有机会重新认识‘羞辱’就是不对的,也有机会重建建立孩子的是非价值观。
但是,还有一项正义未曾被伸张,那些曾经看到小孩被绑却未曾出手援救的教师,知晓绑学生事件却未曾通报的学校。他们不但未尽保护小孩之责,更立下了不良典范。社会处应本儿福法精神,追究相关责任。
(五) 通报儿虐,人人有责
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身心伤害﹞,得通报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在此我们呼吁学生、家长、教师以及所有关心儿童人权的朋友,不要漠视教师对学生的公然羞辱;如果有发现任何违法的情况,请立即通报主管机关(113专线),保护我们的孩子能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成长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