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院三读 海巡执法可大胆用枪

楼主: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3-05-03 18:37:09
1.媒体来源:
中时
2.记者署名:
李奇叡 、 游念育 、 林瑞益
3.完整新闻标题:
立院三读 海巡执法可大胆用枪
4.完整新闻内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3-05-03/656/B01A00_P_01_02.jpg
国军“111年海空飞弹射击”操演,过程中海巡署安平舰发射雄风二型舰载飞弹(见图)。(军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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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汉光38号演习“联合截击作战”,海巡成功舰对敌目标实弹射击镇海火箭弹(见图)。(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2日三读通过《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海巡机关人员在生命遭受危害时,可用枪迳行射击;海委会海巡署署长于合理判断下,“于必要限度内可使用砲”。虽然海巡署认为新修正法案符合执法实际需要,但对于修正案授权海巡署长具有“用砲权”,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质疑,海委会逾越总统职权。
《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已20年未修,海委会于3年前主张修订该条例,主要是认为东沙、南沙情势紧张,与台湾相距甚远,若突然遭受不明砲击,导致重大伤亡或通联受阻等威胁,须有即时自卫反击及对应防处的必要,因此主张提出修正草案。
海巡海军有别 蓝委促审慎拿捏
行政院3月30日通过修正草案、立法院4月20日完成初审,昨日完成三读,进展快速。
修正法案重点包括第7条,将海巡机关人员可使用仅限“刀或枪”情形,修正为砲以外的器械均可。并增订海巡人员执行职务,遇有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特定情形,不即时制止,将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与安全时,可使用枪迳行射击。
在第8条明确指出,海委会海巡署署长于合理判断下,“于必要限度内可使用砲”如遇情况急迫或无法有效通联,由现场最高指挥官判断认定。
国民党立委李德维表示,此次修法虽让海巡人员有更多空间,但海巡与海军有很大的差异性,海委会和海巡署在订定子法时,尺度拿捏必须更审慎,不希望修法有偷渡条款,就像近期蔡政府扩增保二总队,被外界质疑是“第二陆军”、把警察军人化。
指挥官拥用砲权 就怕擦枪走火
国民党立委陈玉珍则表示,此次将用砲时机的权力授权给指挥官,而在金门地区,两岸距离很近,如果有走私发生,恐会增加擦枪走火的可能,订定相关准则时要讲清楚。
“用砲权”的位阶,引发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质疑海委会逾越总统职权。他近日投书媒体指出,该条例的目的在于执法并非作战,海巡人员本于法定权责独立行使器械,必然需受司法审查与依法行政原则拘束,但修法却将战争自卫权所涉及舰砲交战规则问题一并规定,不仅用语不够精确、易生疑义,更混淆执法与作战体制,恐有待商榷,不宜将执法与作战法制相混淆。
执法与作战法制 不宜互相混淆
中华海巡协会内部人士则说,此次修法增订、明确用砲的认定权责长官为海巡署长,海巡舰艇若被陆方违法渔船冲撞,是否用砲制止,或急询署长?
修正案中也包含,海巡机关人员如遇对方抗拒或脱逃时,有必要使用砲以外之器械。
该人士表示,这反而不该随便用枪的时机,应该要很慎重,请示上级长官。他批评,这部法律修得很奇怪,谨慎的地方不够谨慎,不该谨慎的地方谨慎,根本就是逻辑颠倒。
海委会海域安全处说,修法后,在船员遭受武力危害或胁迫,无法通联下,或面对海盗或杀人事件,我方执行用刀或枪无法遏止对方行为时,最高指挥官包含船长或舰长可决定开砲。
相关配套措施 海委会尽速研拟
海巡署对枪、砲的使用,也会订立配套措施,包含设立器械规格表,由海委会遴聘相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调查海巡人员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争议案件,以协助厘清真相,保障当事人权益。
海委会主委管碧玲指出,将尽速研拟相关子法与配套措施,并强化海巡人员教育训练,提升海上“三安(国安、治安、平安)”的执行效能,以更加展现捍卫国家安全、维护海上治安及保护国人平安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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