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酒驾、性骚记过1年内不准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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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记者陈政宇/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今(2)日三读通过“公务人员升迁法部分条文修
正案”,将公务人员的升迁从“资绩并重”,改为“功绩原则”办理,增订具有重大殊荣
、工作表现者、特定语言能力者,于升任评分时得酌予加分,最近一年内因酒后驾车、对
他人为性骚扰或跟踪骚扰致记过一次以上处分,不得办理升任,盼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
务品质。
据考试院提案说明,为使现行公务人员升迁制度更臻完善,强化功绩导向的升迁原则,将
原本的“资绩并重”修正为“功绩原则”,促使各机关更重视公务人员的绩效表现,并鼓
励公务人员积极任事,进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务品质,因此拟具此修正草案。
现行“公务人员升迁法”第2条规定,公务人员的升迁,应本人与事适切配合之旨,考量
机关特性与职务需要,依资绩并重、内升与外补兼顾原则,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择
优升任或迁调历练,以拔擢及培育人才。三读通过条文将“依资绩并重、内升与外补兼顾
原则”,改为“依功绩原则,兼顾内升与外补”。
三读条文重点,包含修正指名对调的规定,放宽为得采行2人以上相互间调任方式办理;
另,为强化功绩导向的升迁制度,鼓励公务人员积极任事,增订对于公务人员具有重大殊
荣、工作表现者、特定语言能力,于升任评分时得酌予加分。
三读条文新增,因育婴留职停薪自愿调任较低职务者,于回职复薪之日调任原职务或与原
职务同一序列职务时,得免经甄审程序。
另,关于各机关人员不得办理升任的情形,三读条文删除任现职不满一年不得办理升任规
定,并增订最近一年内因酒后驾车、对他人为性骚扰或跟踪骚扰,致曾受记过一次以上处
分者,不得办理升任等规定。
Yooo丁允恭.gif跟酒驾蕃仔发言人现在去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