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放宽具双重国籍国民任公职规定 立院三

楼主: bigwun73 (Toto)   2023-05-01 08:29:51
这算八门全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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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具双重国籍国民任公职规定 立院三读通过
自由时报
〔记者谢君临/台北报导〕为了让公务体系用人更为弹性,吸纳更多优秀人才。立法院院会
今(10)日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放宽我国国民具双重国籍者,在一
定条件下仍得任用为我国公务人员的规定,并以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机关及职务为
限。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订同层级类别相同机关,得订定共用编制表的法源依据等规定。
铨叙部长周志宏报告指出,本次修法是为了因应机关弹性用人需要,适度简化修编作业,并
完备初任人员试用机制,以及合理规范公务人员任用消极资格。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原规定,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本
次修法增订但书,若上述双重国籍者,是因为他国法律以致无法放弃外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但他于到职前已办理放弃外国籍,且经外交部查证属实,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并以不涉
及国安、国家机密的机关及职务为限。
提案说明指出,经查,部分国家如阿根廷国家法令或政策规定,不许可其国民放弃国籍。基
于保障宪法第18条所定人民服公职权利,因此放宽任用规定。
其余修法重点包括:增订同层级类别相同机关,得订定共用编制表之法源依据。三读条文指
出,主管机关因业务需要或情形特殊,得合并所属同层级类别相同机关,报经考试院同意,
订定共用编制表。
铨叙部长周志宏报告指出,依现行规定,各机关的组织法规订定方式,原则上是一机关订定
一编制表,列明其所置职称的官等职等及员额;近来部分机关为了有效运用人力资源,提出
由其所属各业务相近的机关、学校,于总员额控管的前提下,共用一张编制表的建议,因应
机关弹性用人需要。
本次修法也新增试用人员如有其他不适任情形且有具体事实,机关长官得依其实际试用情形
,予以考核为成绩不及格;并增订试用人员于试用期间不得调任其他职系的限制;同时将公
务人员留职停薪原因消失后“复职”,修正为原因消失后“回职复薪”。
本案完成三读后,立委李德维发言表示,大家对于公务人员的任用和保障都非常关心,期许
今天通过修法后,公务人员能更勇于任事,为国家人民服务,“海纳百川、用人唯才、勇于
任事、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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