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记者吴政峰
3.完整新闻标题:
证交法属“部分空白刑法” 宪法法庭判定合宪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中华开发金控前法务长南怡君、前策略企画资深副理陈湘铭等人
参与并购金鼎证券时,被控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强制公开收购规定,2015年判决有罪确定
。南怡君、陈湘铭2人质疑证交法与子法属于“空白刑法”,违反法律明确性,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28日对此做成112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宣示合宪。
司法院长兼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指出,证交法针对违反应公开收购规定者,科以刑罚制裁
,并未牴触刑罚与授权明确性原则;法令内容文义、立法目的并非难以理解,且可以让大量
收购股份者所预见;此外,母法授权的目的、内容与范围亦属明确,已足使人民预见行为有
受处罚的可能;综合评价后,宪法法庭认定相关规定合宪。
宪法法庭虽然做出合宪解释,但有数位大法官表达显不赞同并出具不同意见书。
南、陈二人声请释宪主张,证交法中关于强制公开收购的规定,把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定比
例”等决定性构成要件,授权主管机关订定行政命令补充,惟在授权目的、范围及内容上,
均欠缺具体明确性,属于空白授权,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刑罚明确性及授权明确性原则。
两人另认为,证交法授权子法“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订定强制公开收
购的细则,要求“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于50日内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其中“共同预定于50日内取得”所指的犯
罪行为,对受规范者不具可预见性,违反罪刑法定与刑罚明确性。
两人表示,相关规定未考量运用其他相同有效、可达成目的、侵害较小的行政裁罚,迳自以
刑罚做为制裁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牴触比例原则及刑罚最后手段性,侵害人民的人身自
由、工作权与契约自由。
综上,两人请求宪法法庭宣告相关规定违宪,检察总长应提起非常上诉。
证交法主管机关金管会回应,大法官的长期见解为,刑事法规并未以授权方式补充,只要受
规范者可预见其行为有受处罚的可能性就够了,换言之,刑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发布命令、
补充立法,为宪法所允许,只要母法、子法综合观察后,能够确认受规范者可预见、无须达
到确信会受罚,就符合法律明确性。
金管会主张,“共同预定取得”、“总额达一定比例”、“除符合一定条件”等文字经过总
体观察后,均无扩张解释或不明确的问题,未违反罪刑法定;立法者制定相关规定并科以刑
罚,为立法形成自由,本案对于资本市场的秩序及维护法制具有重要性,若大法官宣告违宪
,将使我国的经济刑法(证交法)规定捉襟见肘,严重侵害投资大众对我国资本市场及规范
的信赖。
法务部指出,现行特别刑法中多有“部分空白刑法”,例如:药事法、传染病防制法、农药
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制法等,本案证交法授权的目的、内容、范围具体明确
;金管会制定的子法也未逾越母法授权的范围;母法本身已指出风险领域,足使受规范者预
见其行为可能受罚;从事风险领域的人,本来就应该负担一定程度的法规范注意义务。
法务部认为,声请人的主张,只是在争执个案判决的法律见解,不服法院认定,与相关规定
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并没关系,不涉违宪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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