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112,清,10
【裁判日期】民国 11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惩戒
【裁判内文】
惩戒法院判决
112年度清字第10号
移 送 机 关 台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黄伟哲
被 付惩戒 人 李璧池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归仁分局巡佐
上列被付惩戒人因惩戒案件,经台南市政府移送审理,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李璧池降贰级改叙。
理 由
一、
㈠、被付惩戒人于担任仁德分驻所巡佐兼副所长期间,因侦办连○○贩卖毒品案件而与连○
○(已判决确定)结识,于民国108年间将连○○收编为线民,连○○不定时向被付惩戒人
提供毒品案件相关情资,用以交换被付惩戒人之协助,避免遭警方查缉逮捕。
㈡、被付惩戒人于108年10月18日18时13分许起至109年2月25日12时26分许之期间,多次经
由公务电脑查询得知连○○因毒品相关案件,分别经台南地检署于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南
检锦执字第2210号案件、于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南检锦侦字第2348号案件、于108年12月2
5日以108年南检锦执字2764号案件,以及经台南地院于108年11月8日以108年南院刑缉字第3
54号案件,先后发布通缉,旋将上开遭通缉之事通知连○○。嗣连○○于109年2月21日,因
怀疑其租屋处(台南市○○区○○路0段000巷000号)附近,所停放之车牌号码000-0000号
自用小客车,系警方所使用之车辆,遂以LINE通讯软件请求被付惩戒人帮忙查询该车辆资料
,被付惩戒人明知司法警察单位侦办刑事案件进行跟监之方式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系属中
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消息,且基于侦查不公开之原则,不得使非承办该案之人员知悉该
消息,且连○○因涉犯毒品案件遭通缉。讵被付惩戒人为持续获得连○○之情资,基于泄漏
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及使犯人隐避之犯意,利用其职务上之机会,先在仁德分驻所
内,以公务电脑登录使用个人帐号登入“警政知识联网-车籍资讯系统”内,于同日(即109
年2月21日)13时2分许至3分许,连续查询上述车辆之车籍资料2次,得知上开车辆系台南市
政府警察局使用之侦防车辆后,即以LINE通讯软件将所查得之讯息告知连○○,而泄漏中华
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消息,使连○○得以提高警觉,并迅速搬迁至“北海俪晶汽车旅馆”
(即台南市○○区○○路000号)住宿,继续躲藏、隐避,致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队人员于同日,因无法掌握连○○之确切住居所,而查缉未果。嗣经同警察大队之侦查队员
于109年3月2日17时许,在“北海○○汽车旅馆”内缉获连○○,经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检视
连○○持用之手机,因而循线查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