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精神病患爬窗跌落1层楼 要荣总赔1641万 一、二审接连打脸
4.完整新闻内文:
李姓男子8年前因精神病发作,被送往台北荣民总医院急诊,再转入精神科就诊、住院治
疗,他虽被拘束在3楼保护室,却“爬窗跌落2楼窗台”,脊椎因此受伤。李认为医院没有
效约束他,提损害赔偿诉讼,求偿1641万元,士林地方法院判李败诉,台湾高等法院判李
自负六成责任,北荣仅须赔8万,因李积欠医药费,相抵后荣总不用赔。
李姓男子(61岁)2015年2月7日凌晨3点多因精神病发,被送至荣总医治,于同年月11日
凌晨4点多在3楼精神保护室观察期间,因保护室有一扇没密闭的窗户,竟爬窗外逃,结果
跌落在2楼窗台。
自认丧失行为判断能力的李姓男子主张,自己因严重脊椎损伤,终生无法自理生活,得由
他人照顾,依侵权行为法则、医疗法第82条、不完全给付等法律关系,请求荣总或医事人
员连带给付看护费用、住家环境改善工程费用、协助身体进行正常活动等辅助设施、器具
费用和非财产上损失,请求金额则缩减为1175万余元。
卫生福利部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荣总的保护性约束符合照护常规,高院民事庭认为没有证
据显示医事人员有违反注意义务,李要求医院与员工赔偿无理。
关于荣总没把保护室窗户上锁,高院认为依医疗契约之债务不履行,以及修正前医疗法第
82条第2项规定,虽应对李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李受的伤经过荣总手术和复健治疗后,
2019年已可自行在医院行走,只是因为家属不愿意办出院,目前仍在精神病房。高院认为
李无权请求看护费、住家环境改善工程费用、协助身体进行正常活动等辅助设施和器具等
费用。
治疗期间,虽然李姓男子身体和精神痛苦,可以请求20万精神慰抚金,但李在案发时对于
身处环境的认知和意思表达明确,并不是处于精神病发“不能辨识或辨识能力显有不足”
状态,李对于自行爬窗跌落2楼窗台受伤一事也有过失,应负六成责任,荣总该负四成、
赔8万元。但医院提出医疗费佐证,李积欠至今年3月20日的费用在两相抵销后,高院认为
李没理由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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