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itenoise (月神旅店)》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联合报
: 2.记者署名:记者 王宏舜
: 3.完整新闻标题:
: 诈团4成员骗248万判无罪 更一审指警M化车无证据能力:没法源
: 4.完整新闻内文:
: 男子陈名炜、陈俊佑和曾宛榆、魏秉良姊弟被控组诈骗集团,北市警方8年前出动M化车
定
: ,破获桃园龙潭机房,4人被诉恐吓取财罪。一审认为M化车干预人身自由,本案即便
承?
: 据能力,搜索、扣押证据也不足认定有罪,判无罪。二审认为M化车合宪改有罪。最高
法?
: 销,更一审今驳回上诉,被告无罪确定。
: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开宗明义指出,警方使用“M化车”侦测目标手机位置所取得的直
接?
: ,欠缺法律授权,违反法定程序,无证据能力。更一审指出,M化车是利用“虚拟基地
台?
: 透过已知IMEI或IMSI,藉M化车与目标设备之间讯号连结,进而定位目标设备,借此定
位?
: 对象。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干预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的蒐集、保全犯罪证据作为,依
强
: 处分法定原则,应有法律授权,而M化车是在手机持用人不知情的状态下,秘密蒐集、
处?
: 取手机识别码位置资料,予以定位、追踪,以精确掌握手机持用者所在位置,属干预人
民
: 私权及资料自主权的强制侦查作为。
: 更一审表示,我国尚未制定科技侦查法或相关法令依据,警方使用M化车侦测目标手机
位?
: 取得的直接证据,欠缺法律授权,依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无证
据
: 力。
: 但巧合的是,高院前审合议庭也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认为歹徒持续施诈,为
了
: 出歹徒,警察费尽心力,若认为M化车的证据能力有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合
理?
: ,具有证据能力,才改判4人有罪。
: 本案源于陈等4人被控与余善暐(另案审结)向男子郑志强等人收购移动电话SIM卡当人
头
: 号,再以曾宛榆姊弟的龙潭居所为机房,2015年4、5月间以人头门号联系郑姓妇人等5
人?
: 称她们的小孩涉入毒品纠纷遭绑架,要求交付赎金。其中3名妇人信以为真,共交付248
万
: 赎款”,检察官认为陈等人犯刑法恐吓取财既遂、未遂罪。
: 更一审表示,本件警方使用M化车仅是侦查方法之一,在报请检察官指挥时,还依据卷
内?
: 纪录、现场观察等其他蒐证资料,据以声请搜索票,桃园地方法院核准,警方依法院准
许
: 核发的搜索令状执行搜索、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就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而言,与M
化?
: 连结相对薄弱,应认警方合法搜索所得证据,都有证据能力。
: 不过,依卷内证据,被害人确遭同一集团成员以人头门号联络,但移动电话基地台所得
接
: 者,是基地台位址附近一定范围内的讯号,无法精确特定通话者定点位置,本件仅凭卷
内
: 地台位址,不足以认定犯案机房就是曾宛榆姊弟住处,且犯罪时间距警方搜索已隔数10
日
: 即使4人在搜索时在屋内,也无法直接认定案发时“同时在此”。
: 因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证明4人有检察官所指犯行,更一审认为应无罪,一审谕知4人无罪
并
: 有不对,加上检方也未提出新的事证,因此驳回检方上诉。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reurl.cc/9V9lva
: 6.备注:
: 厉害了我的国,诈骗快乐天堂
快速扫过大概是这样:
1、警方使用M化车系统取得手机精准定位(证据A)
2、借由精准定位发动后续搜索等行为,于诈骗电话后约10日发现本案被告4人,并取得其
他相关诈骗证据(证据B)
3、被告四人承认有在机房地址出入,但否认有诈欺行为。(证据C)
一审:证据A不能用、B可用。
但综合B+C,无法认定在机房地址出入就是有诈欺因此判无罪,
二审:证据A可以用、B可以用,综合A+B+C认为有罪。
更一审:见解同一审。
其实法院判无罪的理由根本不是证据A不能用,而是不能仅凭被告在机房地址出入就认定
诈骗是被告所为,因此无罪的理由跟M化车没法源无关联。
就如同不能因为一个人在命案现场逗留数日,就认为人是他杀的,而需要有更多的证据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