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女上男下”体位非性侵?旅宿业主管仍判

楼主: richshen (哇哈哈)   2023-04-18 14:21:54
1.媒体来源:
自由
2.记者署名:
黄明堂
3.完整新闻标题:
“女上男下”体位非性侵?旅宿业主管仍判3年8月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黄明堂/台东报导〕任职台东旅宿业主管的陈姓男子透过交友软件认识某女子,双
方有亲吻、拥抱等行为,后来在陈男住处衍生性侵罗生门。陈男指在性行为过程中,有“
女上男下”的交合体位,且他洗澡时,女方未离去也未呼救,显未违反她意愿。女方则称
是被性侵,且为避免激怒,才配合他。台东地院法官依事后双方LINE对话等判断陈男构成
妨害性自主,判刑3年8月。
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于民国111年1月中旬,透过交友软件结识某女子后,相约甲女。2
月某晚,女方表明想继续与原先之男友交往,隔天凌晨到陈男住处,于谈话过程中,陈男
不想与她结束联系,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强脱她衣裤,并以其身体压制,性侵得逞。
陈男坦承有于2月某日凌晨在其住处房间内与她发生性行为一事,但否认有何强制性交犯
行,辩称彼此互有好感,但她当时有男朋友,所以案发当日,双方讨论她要选择谁,他当
下心情难过,就在她面前喝了两罐啤酒,而她希望他不要难过,所以主动上前拥抱并亲吻
,之后两人发生性行为,还有女上男下的体位,没有违反甲女意愿。
陈男辩护人则说,女方与男方交往过一段时间,于案发前一天曾发送倾吐爱意之短信,性
行为过程中也有配合。陈男是与母亲同住,女方若遭性侵,应能大声呼救,案发后趁陈男
洗澡之际,也能直接离去才是,此部分应与常情不符。
女方于侦查中证称,她与陈男在本案发生前有亲或抱之肢体接触,但没有发生过性行为;
之前有一同去过汽车旅馆,当时他有个女生朋友跟他同房,陈男有邀她发生性行为,但她
跟他说月经来;后来她到陈男住处是要告诉他没有要跟他在一起,但他当下就变脸,突然
压上来抱住说想跟她在一起,接着性侵。
女方说,被性侵过程中,她一直说不要,陈男有躺着叫她在上面帮他,因语气很凶,怕会
激怒他,而且想要赶快结束才配合他,陈男洗澡时,她未离开,是因为认为等洗完澡再让
他送她离开,是最安全的方式,离开后马上向男友求救。
法官认为,纵使男女彼此间曾互有情愫,她无从据以认定案发当时二人发生性行为一事未
违反女方意愿;观诸二人间对话纪录所示,于案发前,陈男已有表示不满及愤怒等情绪。
法官认为,女方于案发当时未大声呼救,也未趁被告洗澡之际迳行离去,这是独自一人在
陈男住处,在事发突然下为求自保,避免进一步激怒被告而未大声呼救,并选择在确保自
身安全无虞后才前去求救,如果大声呼救,无非冒着激怒加害人之风险。
根据双方事后LINE对话纪录,女对传送“我是不是一直说不要”讯息,陈男则回复“那你
现在想怎样”、“告我吗”等讯息,于第一时间并未否认女方所述,法官因此认定陈男性
侵成立。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73603
6.备注:
会不会是用了之后发现不满意?
所以行房纪录器真的很重要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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