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闻标题:
破天荒!宪法法庭撤回声请 性侵犯想当出租车司机短期无解
4.完整新闻内文:
交通部审验发现高姓出租车司机执业登记证,发现他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罪,2019年撤销他
的职业登记证,高提诉愿遭驳回,改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认为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不符宪法保障工作权、比例原则,有牴触宪法工作权与基
本人权之虞,声请解释。宪法法庭原定24日行言词辩论,声请人却具状撤回。
北高行因声请人组织人员异动,承受本件声请案的第五庭14日撤回诉讼,理由是合议庭已
无“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宪法法庭今决议准予撤回,并取消言词辩
论。以往即便声请法官换人,后继者几乎没有“撤回诉讼”的例子;声请合议庭在组织异
动后,原合议庭成员仅剩法官毕乃俊为原成员。
宪法诉讼法第21条规定“声请人于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声请之全部或一部。”因北
高行第五庭确信没违宪,已不具声请释宪要件,宪法法庭准许撤回,这也是释宪史上第一
起言词辩论取消的案件。
高姓出租车司机因曾犯强制性交罪,1990年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处6年徒刑定谳,交通部
2018年12月依警政署函,办理自主加强审验出租车驾驶人前科,这才发现高约30年前曾是
“狼”,依道交条例撤销他的执业登记证,并命于2019年2月21日前缴回。
道交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曾犯杀人、掳人勒赎、强制性交等罪者,不得办理出租车驾驶
人执业登记。北高行第六庭认为现行道交条例的规定限制人民工作权,且没有就罪刑或遭
感训情节轻重区分,也没有对已历经一定年限后都没有再犯、对乘客不具特别危险者是否
应考量个别情形予以解除限制,一律终身限制不能当出租车司机,违反工作权保障与比例
原则。
大法官19年前曾就“道交条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驾出租车规定违宪?”作出释字第584号解
释,当时虽采合宪性解释,但也提到“若已有方法证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对乘客安全不具
特别危险时,即应适时解除其驾驶营业小客车执业之限制”。声请法官认为现行机制没有
让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终身剥夺选择当出租车司机的工作权,显然过苛。
交通部指出,规范不足的地方已于2019年6月施行的道交条例第37条第1项、第2项补足,
已符合释字第584号解释要求,而妨害性自主罪属特殊侵害危险,无从以犯罪时间久远而
未再犯或其他方法消除,现行规定并未违反宪法工作权保障。交通部并举曾经声请释宪的
猥亵犯卢恩本“治疗9年仍再犯”为例,直指纵经强制治疗,也无法准确评估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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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重大犯罪前科者可以任政务官但不能当出租车驾驶人
有更好的头路 当然不能算违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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