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检察长人事异动传言多 前检察长忧司法核

楼主: TBOC (花严)   2023-04-13 19:34:48
这种政治案件有公正过,不就五院追杀吗?
DPP跟KMT一个样,柯在MG149案的五院追杀,根本就是整人范本
拔管案投投名状的各个升官
以下摘录大学的脊梁
1.
对司法的“党派颜色”有一点警觉的人,会注意到“由邢泰钊督办”这六个字的重量。检
察长专门办重大案件,而且这案还是由“重大刑案专组团队”侦办,阵容是够吓人的。然
而,一个台大校长的遴选是重大刑案吗?用《国家机密保护法》侦办,打算办成什么案件

或许,有政治敏感度的人事后会注意到,在关键时刻积极“表忠”的邢泰钊,四年后,也
就是二○二二年,被民进党当局擢升为检察总长。这只是卡管案的回报之一。
2.
当检调动员起来,教育部也立即成立“跨部会咨询会议”,展开全面清查。一般而言,除
非涉及多个部会的政策大事,否则一个部会不会主动召集跨部会会议,因为平行部会联系
起来很麻烦,教育部也一样。但为了一个台大校长的选举结果,举行“跨部会”会议,这
真是破天荒的历史纪录了。
会议在四月十日召开。根据立委柯志恩于四月三十日在脸书曝光管案跨部会咨询小组的名
单,和《上报》后来取得的机密资料所写出的报导,其内情相当不单纯。报导节录如下:
……教育部不仅将两次“拔管”跨部会咨询会议纪录列为机密,就连列席机关、出席部会
官员及专家学者等,都以“ABC”或“甲乙丙”等代号取代。但据知情人士指出,文件
中所称的“列席机关(构)学校A”为中研院、“列席机关(构)学校C”为台大;“部
内次长甲”为教育部次长林腾蛟、“部内B单位”为教育部法制处、“部内C单位”为教
育部人事处;“相关部会A”为法务部政次蔡碧仲、“相关部会B”为陆委会副主委邱垂
正;“专家学者甲”为吴茂昆、“专家学者乙”为台北教育大学教授周志宏、“专家学者
丙”则是世新大学前校长赖鼎铭。
针对管中闵是否有违法赴中或违法兼职等争议,在四月十日由时任教育部长潘文忠担任主
席的第一次跨部会咨询会议中,包括中研院及台大均表示,管中闵均符合相关规定,查无
违法事证。中研院表示,管中闵任职期间共有二十三笔申请赴大陆地区的资料,最短三天
、最长十一天,地点为北京、南京、武汉、上海及厦门等,事由则是参加演讲、开会、访
问及考察等。至于管兼职共有十一笔、兼课共有五笔,均在国内兼课兼职,符合规定。
列席的台大代表则说明,管中闵在该校任职期间,并未兼任行政职务,且管有三十三次赴
陆实际从事活动,主要都是参与国际会议、讲学、访问等,强调“管老师在台大期间的三
十四笔申请,都在一至十三天,符合本校规范”。此外,台大人事室也曾循校内程序请管
理学院及财金系去函厦门大学进行查证,该校表示管中闵在该校未担任教职、未开设专业
课程、未担任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指导老师,并经台大管院及财金系就其专业领域认
定管“并无于大陆地区学校兼职情事”。
但当时以专家学者身分出席的吴茂昆仍提醒中研院,从管中闵的C.V.(个人履历)可以发
掘相关讯息,“如果有列就很难否认,管院士的C.V.院里一定有,院方可以向经济所调阅
资料”。他并对管中闵涉及论文抄袭一事表示,很难理解台大认定那是还没完成的paper
,就不是学术论文,从学术角度来看,曾有一位日本知名化学家,没有博士学位,但在某
个会议讨论的一篇文章,是该位日本化学家拿诺贝尔的文章。前两年有三个拿诺贝尔物理
学奖的人,其中两位拿诺贝尔奖的文章是在一九七二年一次会议发表的文章,也没有在期
刊发表、经过审查。
吴茂昆表示,在管中闵涉及论文抄袭一案中,老师发表文章,学生不列名是可以接受的,
但如果没有注明引用学生资料,“这个瑕疵是存在的,管教授很难从此争议中脱身”。至
于管中闵的独董身分,他则赞同蔡碧仲所讲的,也就是在遴选过程中,相关当事人间的利
益冲突关系如果未揭露,不管有没有影响,都是不能被接受的。30
 
从与会者、会议内容到讨论主旨,外界不难看出为了阻挡一个台大校长的选举结果,教育
部可以全面动员台大、中研院、国发会、经建会等管中闵曾待过的单位,再找从法律上可
以入人于罪的相关单位,包括法务部、内政部、陆委会、入出境管理局等代表,齐集出席
来开会。这已经是行政院层级的总动员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与会的三位学者之中,“学者甲”吴茂昆表现积极,后来成为潘文忠
辞职后,全力拔管的接任教育部长。
“学者乙”周志宏在大学时代,曾是《大学法》改革的知名代表人物。他曾在《南方杂志
第九期》(一九八七年七月),以笔名“拾议”发表一篇文章〈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大学法》的理论与实际〉,文章正是在呼吁大学自治。该文结论如此写:
现行之《大学法》虽然在第一条规定:“大学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标举出大学乃是以学术之研究与教授为宗旨
,但却无任何有关保障大学教师与学生之学术自由,以及承认大学享有自治权之明文规定
,可以说根本忽视了《大学法》之根本立法目的。因此,本文以为,在修正现行《大学法
》时,应增列条文明白规定:“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以维护大学教师与学生之学术自由,并保障大学之自治权为目的。”如此方能真正符合《
大学法》之立法目的及功能,并使宪法所保障之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得以透过《大学法
》之制定而付诸实现。
曾要求立法保障“大学之自治权”的周志宏同学,三十一年后,出席这一场为拔除一个依
大学自治精神而选出的大学校长的会议,这是多么大的反讽。不知道后来的周志宏教授将
如何面对过去那个满口理想的年轻人?不过当权者没有遗忘他的“贡献”,两年后,二○
二○年,周志宏从台北教育大学教授,“荣任考试院铨叙部部长”。
“专家学者丙”是世新大学前校长赖鼎铭,他的“贡献”也在两年后得到回报:二○二○
年由民进党提名,成为监察委员。
法务次长蔡碧仲则从一个自嘉义北上任官的律师,一跃成为政坛要角。四年后,在二○二
二年的地方公职选举中,他三十三岁的女儿蔡舒景也成为媒体关注焦点。自中正大学法律
系毕业,蔡舒景原本在蔡碧仲嘉义开设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后来担任过民进党前秘书长洪
耀福的办公室主任,再任“全国小英之友会”办公室主任;二○二二年,陈时中参选台北
市长,延揽蔡舒景担任竞选总部的行政部主任,被称为“政二代”的法界代表。蔡碧仲的
“家门荣耀”,不知是否与这一场拔管战役的勇于表现有关。
附带一提,教育部次长姚立德,后来随赖清德内阁总辞,二○二○年九月一日,就任成为
第十三届考试院考试委员。
这一场会议,仿佛是个人生际遇的转捩点。它更近乎于一张“投名状”:敢于献身拔管的
“血祭场”,一起歃血为盟,就可以成为同志;是同志,就有回报。它的“帮派”本质,
经过历史的检证,愈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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