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各位中华民国的乡民们
今年开始新增法院教召的任务 (国民法官)
而这去年开始后备军人新式教召也增加到了14天
假设一下如果有天选之人教召期间很幸运又抽到国民法官
这时候 《国防部 vs 司法院》 aka 《兵役法 vs 国民法官法》
会擦出怎么样的火花呢? 很好奇究竟何方会胜出?
从法条上来看 两者都是国民义务 都不能无故拒绝
1. 国民法官法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320&flno=16
2. 兵役法第 43 条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国防部所属权责单位核定者
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40001&flno=43
但法条都没有提到两个强碰的状况是否可免除
而以薪资来比较的话
新式教召薪水军官、士官、士兵是1350、1200、1050元/天,绑定14天
国民法官每日可领新台币3000元,超过晚上6点另支给每小时500元
可以选的话 国民法官根本辗压教召吧~~
所以不知道会有天选之人的乡民可以分享吗?
小弟我实在非常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