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SETN
2.记者署名:
记者罗欣怡/彰化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陈庭妮父欠税418万!脱产辩“经济状况不佳”不缴税 管收关进看守所
4.完整新闻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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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陈庭妮的父亲欠税不还,遭到管收。(资料画面/群之噰传播有限公司提供)
艺人陈庭妮76岁的父亲在彰化经营“豪嘉食品有限公司”共欠税418万元,但陈父却以自
己已经高龄70多岁“无工作能力”经济状况不佳为理由,不愿意缴纳欠款。中区国税局于
2007年间陆续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彰化分署强制执行,并声请管收获准,25日下午将陈
父解送彰化看守所执行管收。
彰化分署调查豪嘉公司名下仅有登记一辆1995年份出厂车龄逾20年的老旧车辆,残余价值
甚微无执行实益,除扣得豪嘉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2,749元外,已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经行政执行官积极蒐证调查发现豪嘉公司负责人陈男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缴纳。
执行署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下称彰化地院)声请管收陈男,因管收要件事实认定及法律
见解歧异,遭彰化地院驳回管收声请,嗣承办行政执行官努力不懈补足证据,并援引司法
院大法官第588号解释理由书意旨,坚守法律防线,提起抗告、再抗告程序,历时近一年
半载,经最高法院废弃驳回声请的裁定后,终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称台中高分院
)裁定准予管收陈男,惟陈男以年事已高无谋生能力拒不提出清偿方案,彰化分署为维护
租税公平正义,随即将陈男送进彰化看守所执行管收。
彰化分署指出,陈男出资经营豪嘉公司持股99%,于91年4月起至99年12月担任公司负责
人期间,明知豪嘉公司于欠税年度后仍持续有营业收入却故意不缴纳,反而将95年度盈余
117万余元全数分配予股东。国税局于96年2月间将税单送达后,陈男陆续提领豪嘉公司的
银行帐户存款93万余元,并将高达美金48万余元(折合当时新台币约1,582万余元)汇出至
新西兰、澳洲,用以支付购买牛肉的货款,提领及汇款金额合计1,675万余元,却拒不缴
纳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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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庭妮父亲(红圈)以年事已高无法工作、经济状况不佳为由,拒绝付税。(图/翻
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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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男又于94年11月间接手原由宜兰罗东人所经营的食品公司,找来人头登记为负责人,陈
男则隐身幕后担任实际经营者,于99年间将食品公司占有,以食品公司名义出售予其他往
来业者,致使豪嘉公司资产被脱产掏空,出售得款320万元由陈男受领后不知去向,而豪
嘉公司因自行停业半年以上,遭经济部于99年12月底废止公司登记。
此外,陈男于101年2月间重操旧业另起炉灶以其胞妹为人头另开设冷冻食品公司,凭恃其
多年累积经验及人脉资源,又继续经营冷冻食品批发业,公司财务及营运皆由陈男实际掌
控负责,显见陈男有能力处理豪嘉公司的欠税却屡称已高龄70余岁无工作能力且生活经济
状况不佳为由故意摆烂不缴。
彰化分署行政执行官积极调查事证抽丝剥茧分析案情后,认定陈男符合“显有履行义务之
可能故不履行”及“就应供强制执行财产有隐匿及处分之情事”的声请管收要件,于110
年9月23日向彰化地院声请管收陈男,却遭法院以管收原因距今时日久远,且无法判定豪
嘉公司现有履行能力,以无管收必要为由驳回声请,之后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抗告程序又
被驳回,行政执行官把握所剩不多的执行期间锲而不舍续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程序,经
最高法院于111年11月24日废弃原裁定发回台中高分院,终于112年3月1日经台中高分院裁
定准予管收陈男。
因陈男住在台中市和平区,经彰化分署派员于本月25日星期六补班日会同台中分署执行人
员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警员前往陈男位于台中市和平区东关路的住处拘提陈男,
惟因陈男仍以现无能力缴纳,亦无法提出具体清偿计画,遂于当日下午5时许解送彰化看
守所执行管收陈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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