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民法》拟删父母惩戒权!父母不能管教小

楼主: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23-03-22 20:27:41
1.媒体来源:《壹苹新闻网》
2.记者署名:【记者吕志明/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民法》拟删父母惩戒权!父母不能管教小孩? 法务部这样说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吕志明/台北报导】保护儿童是普世的价值,联合国更在1989年通过《儿童权利公
约》以维謢儿童权益,然而我国《民法》1085条中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
”,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为了顺应世界潮流,近日上网预告修正1085草案,不仅拿掉“惩
戒”,还明定“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而这个修法也引起不少家长担心未来不知
该如何管教小孩,法务部今天则针对修法提出说明,并表示,目前还在预告期,欢迎社会
大众提出意见。
依照维基百科记载,《儿童权利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
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所有人,其中的
四大基本原则在于维护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参与权利、受保护权利。
是首条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目前共有196个缔约国,得到绝大部份联合国成员国承
认,截止至2022年,当中只有美国没有加入。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钟瑞兰今天亲上火线,先是解释这次修法并无剥夺父子教养保护子
女的义务,她表示,这次修法主要是针对《民法》1085条,1085是规范父母对子女在必要
范围内是有惩戒的权利,观察这个条文,我们要跟1084条一起看,其中第二项是在说父母
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义务,1084条并没有修正,因此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至今都
有保护与教养的义务。
而这次1085条的修正内容是搭配1084条第二项,父母在保护教养子女的时候,应该考量子
女年龄发展并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可以对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为。
至于为何要修正这个条文,钟瑞兰说,主要在于原来的1085条提到父母在必要范围内得惩
戒子女,基于《民法》主管机关立场,不认为这个法条可以给予父母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的
规定,但的确有些家暴诉讼案件,在诉讼当中,父母以1085条来主张其暴力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在《儿童权力公约》的相关讨论中,就希望《民法》是否可以做一些调整,其中第19
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与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于受其父母、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照顾儿童之一的照顾时,不爱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伤害或虐待、忽
视或疏失、不当对待或剥削,包括性虐待。”
在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去年提出CRC第2次国家报告独立评估意见中提到,“我国现行
《民法》第1084、1085条仍保有父母有保护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及得于必要范
围内惩戒子女之规定,实与我国社会民情有关。鉴于CRC己国内法化,并参酌日、韩立法
经验,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认为政府研议如何禁止家内体罚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在CRC第2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结论性意见分工会议中也决议,检讨《民法》
1085条,以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将49条中提到“身心虐待”比照CRC所例示
之不当对待行为,作更细致的区分,厘清其范畴。
钟瑞兰表示,在这个氛围下,《民法》的主管机关法务部开始着手进行修法,同时参考各
国的情形,像最近修正的日本,在2022年12月10日修正其《民法》第821条,“行使亲权
者,依前条规定提供监护、教育时,应尊重儿童之人格,并考虑儿童之年龄及发育程度,
不得体罚或做任何其他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事情。
韩国则在2021年1月8日,直接删除《民法》915条规定“亲权者为保护或教养其子女,可
行必要之惩戒,及在法院许可下,委托教化或矫正机关”。
法国在2019年7月12日修正《民法》第371-1条“亲权之行使不得诉诸身体或心理暴力”。
德国则在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条“子女有要求无暴力教养之权利,不得对
其施加体罚、精神伤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由于已有相关国家修法的体例,法务部在修法时参考这些国家,同时考量我国《民法》
1085条是接续1084条,所以认为父母对于子女还是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只是在方法上
,不能采取对身心的暴力行为,在邀集相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后,采取多数意见,
以不删除改以修正方式进行。
至于修正条文中所提到的“身心暴力”该如何认定,主要是衔接卫福部检讨修正的儿少法
49条内容,以及卫福部在2021年1月20日的函释,儿少法第49条“身心虐待”之认定,应
依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号及第13号一般性意见书揭示暴力
态样及定义,从宽解释及认定。
其中包括精神暴力,包括心理虐待、精神凌辱、忽视等。人身暴力则包括所有体罚和所有
其他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来自成人和其他儿童的人身
欺凌和欺负。
钟瑞兰说,这次《民法》的修正与卫福部儿少法49条的检讨是整个配套措施,《民法》的
部分是告诉大家有这样的原则,来衔接卫福部的认定及行政流程,而目前整个修法的草案
自今年3月14日在法务部网站进行预告,预告期限30日,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提供意见,让
修法更加完备。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则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
)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在于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民法》的1085条制定近90年以来,惩戒这2个字
在现代的21世纪,造成父母与子女及社会之间的误解,所以在司法实务的经验,让我们了
解到这个用语不适宜。
因此在国际上及《儿童权力公约》的要求,已有不一样的态度,所以这次修法不是删除大
人不能骂小孩这个意思,我们是把惩戒这2个字稍微做了修正,不得为身心暴力,为何要
这么写,因为若要例举惩戒,我们法学有一句名言,“列举其一、排除其他”,所以要如
何列举?不可能嘛,在经验法则上不可能列举出来。
所以法务部把公约上的要求,改为不得为身心暴力行为,法务部不是想到就随便改的意思
,目前修法草案还在预告期,尔后对于用语上是否切合实际,也欢迎各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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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光是这几年虐待儿童虐待子女的案子那么多
就知道一堆人根本只是拿“管教子女”的名义来发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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