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711206 (阿尔提克斯)》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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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对于本法原始立法意旨,为了免于二次伤害,
: 造成伤者无人救治,而课于当事人义务是同意的。
: 还特别强调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留于现场,是强调一定要留在现场。
: 所以讲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645号判决,已经过时的,
: 是对释字777号及修正刑法185-4条立法意旨的错误解读。
https://youtube.com/shorts/gXK6mhDLdQ4?feature=share
根据最新影片来看
自小客车看到大重机要从左侧钻缝超车
“故意”将车身往左偏移,企图挡住大重机
导致大重机摔车受伤
故意之行为,是无法期待有救助伤患之义务
就是说故意杀了人离开现场逃亡
法律是不期待杀人者在法律上有救助伤患的义务
所以说,故意行为不成立肇事逃逸
自小客车驾驶极有可能被检察官
依杀人未遂、伤害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