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我在车板有发 这边再发一次==
刑法185-4 肇事逃逸罪原条文因为
“肇事”一词意思不够明确被宣告违宪
后来2021年修法通过的条文改成“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无过失跟有过失两种发生事故
的原因都包含进处罚范围内。
但你会想,那故意撞人呢?
要知道,本罪评价的重点在于过失或无过失发生事故后的“逃逸”行为,所以故意撞人当然
也要处罚,但处罚是用杀人罪/伤害罪以及后续的遗弃罪的不作为犯来处理。
因为概念上对于故意杀/伤人的人要求他留在现场是难以想像的事(如果会那干嘛撞?)
也因此若本案的汽车最后被认定是故意撞重机,自然不会成立肇事逃逸罪。
那万一被认定是过失撞上的呢 ?本案汽车驾驶人离开现场后报案会不会成立肇事逃逸罪?这
是一个学说跟实务大乱战的地方。
先说结论:实务向来多认为构成肇事逃逸罪。
因为这个法条实在写的很烂,又因为本罪到底在保护什么法益会影响判断有没有成立本罪,
所以学说上众说纷纭,现在大致上有这四种说法:
1.保护被害人生命身体
2.保护民事求偿权
3,厘清肇事责任
4.保护公众往来的安全
先不管修法后要怎么把条文用传统学说重新解释,传统上如果认为本罪是在保护2或3,那部
分学者可能会认为本案驾驶人离开现场后有打电话报警不会成立本罪。
但是,实务上向来认为本罪保护的是择一法益,也就是这四种全部都有包含,那套用的结果
就会是无论如何只要发生事故,都不能离开现场,一旦离开现场就会成立本罪。
(可参考最高法院 110年台上字613号判决)
所以啊,也就是说,本案万一进了法院,这位汽车驾驶人还是非常大的机会被认为有肇事逃
逸的。
当然啦本鲁大四国考生,换言之,就是键盘法官,如果有讲错的地方欢迎各位板上的先进指
教,谢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