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买回美丽湾”争议未完 民团:仲裁、会

楼主: NEDYA ( )   2023-03-17 09:22:45
“买回美丽湾”争议未完 民团:仲裁、会议纪录应公开
2023-03-15
焦点事件
文:王子豪
美丽湾 BOT 案疑点重重,但台东县政府至今仍回绝公开相关的协调会议纪录、仲裁判断
书等资料的要求,民间团体提出诉愿。交通部诉愿委员会今年(2023)2月底作出决定,
认定“仲裁判断书”不属于《仲裁法》第23条第2项的“仲裁程序不公开”或第32条第1项
的“仲裁评议不公开”,要求县府另为适法处分。
诉愿代理人、律师詹顺贵认为,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县府在护航,要让美丽湾公司把投入
的兴建费用拿回去;希望透过资讯公开,重新检视、交给社会公评,或后续的调查,詹顺
贵说,《仲裁法》的前身是《商务仲裁条例》,过去以仲裁制度处理民间对民间的争议时
,有保密原则很合理;但现在涉及政府公共事务,就应该受到社会检示内容。
2003年启动的美丽湾 BOT 案争议多年,直到2020年,台东县县长饶庆铃接受仲裁判断,
决定用6.3亿元买回美丽湾 BOT 案的建物,并表示“到此为止”。不过这个结果,仍引发
外界质疑,是滥用人民纳税钱,买回有问题的开发案建物。
当政府与民间企业,在 BOT 等促参案的履约执行上发生争议时,经常采用“协调、仲裁
”的机制来解决。既然是“仲裁”作出应买回的结论,又有什么争议呢?
依据去年(2022)7月,监察院针对东县府买回美丽湾一案,作成的调查报告,美丽湾公
司在开发过程中有环评争议、建物超高、增设房间…等诸多问题,所以美丽湾开发案的受
阻,不该由人民买单。
调查报告指出,协调委员会由县府与美丽湾双方组成,主席为县长、县府有主导地位,但
屡屡作出不利县府的决议;有些决议甚至违法、或有高度违法疑虑,例如以“行政法院判
决、与环保署函释及诉愿决定不一致”为由,认定不可归责双方,有违《行政诉讼法》逻
辑。不过东县府却都没有对这些不利、甚至不合理的决议提出异议。
在之后的仲裁部分,除了继续延用协调阶段不利县府、甚至有误的理由外,另一大争议在
于,主任仲裁人就是协调委员之一。监院调查报告认为,有违仲裁的公正性与回避机制,
是重大瑕疵。
在监院调查报告出来后,反反反美丽湾联盟的林淑玲、惜根台湾协会等民间团体,去年9
月正式向东县府要求公开仲裁判断书与协调会议纪录等资料;不过县府以《仲裁法》第23
条第2项,“仲裁程序不公开”为由回绝,因此产生诉愿与2月交通部的诉愿决定。
https://eventsinfocus.org/node/714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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