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例!台师大学生会讨会费兴讼 法院判胜

楼主: tasogare (tasogare)   2023-03-16 17:30:38
1.媒体来源: 自由
2.记者署名: 记者杨绵杰/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首例!台师大学生会讨会费兴讼 法院判胜诉
4.完整新闻内文:
2023/03/16 17:14
〔记者杨绵杰/台北报导〕大学生常会讨论要不要缴学生会费,如今法院认证可能必须缴
!台湾师范大学有学生拒缴学生会费遭学生会告上法院,日前判决出炉,学生会胜诉,拒
缴学生不仅得补缴,还要算利息,成为大学学生会费追讨且成功首例。
大学生常常彼此讨论有没有缴学生会费,有的人会缴,有的人则坚持不缴,台师大学生会
会向入学学生收取学生费会费700元,不过109学年度时,吴姓同学却以会费应属自由缴交
的理由拒缴,后遭台师大提起诉讼追讨。
台师大学生会前成员受访表示,成为台师大学生,即为学生会当然会员,可享有相关权利
,但也须负担义务,而义务就是缴交会费,以利各项学生事务推展,不过吴姓同学身为学
生会成员,却带头未缴纳,也导致其他学生有“学生会成员都不缴,我们也不缴”想法,
因此提告。
根据法院判决书,台师大学生会以大学法第33条第3项、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组织章
程第6条第2款、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会费条例第3条第1项等规定,认为吴姓同学是台
师大学生会之当然会员,负有缴纳学生会费之义务。
而被告吴姓同学,则认为按大学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学生会费应属“自由缴交
”,缴交会费与否为学生之自由,被告并无缴交会费之义务,组织章程第6条第2款将缴交
会费规定为学生之义务,违反大学法施行细则第26条规定,应属无效,并质疑即便缴交也
是缴给学校,非学生会。
法院则认为,台师大学生会属于公法人,成员资格具有强制性、有行使公权力之权能等,
而依大学法第33条第3项,台师大之全体学生均属学生会之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其会员
收取会费,且具强制性;另依大学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后段,学生会有“处理学生在
校学习、生活及与其权益直接有关事项等”公共事务之权限,是学生会具有行使公权力之
权能。
法院指出,学生会有向学生收取会费之权限,该会费收取权应归属于学生会本身,而非大
学或其他主体;再依同条第4项,立法者将学生会与学生并列,可知学生会具有独立以自
己名义提起救济之权利,而具有程序上之当事人能力。因此学生会应具有权利能力及当事
人能力,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而非仅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机关或内部单位。
法院最后认定,除了诉讼费用外,被告吴姓同学也应给付原告台师大学生会700元会费,
以及以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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