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没工作加保公会 撤销资格、保费没收

楼主: manlike ( )   2023-03-13 13:58:16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0313000326-260110
没工作加保公会 撤销资格、保费没收
中国时报 林良齐
有许多民众为了获得劳工保险相关权益,明明没有工作却在职业工会挂名加保,劳保局指
出,如经查明有不符合加保资格的情形,劳保局将取消(撤销)其被保险人加保资格,除
已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外,如果有溢领保险给付,也将依法追还。
劳保局表示,劳工保险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系在职保险,且有施行区域的限制,只有在台
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实际从事本业工作并获致报酬的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劳工,
才可以透过工作所在地的本业职业工会或所属区渔会申报参加劳工保险及劳工职业灾害保
险。
劳保局举例,职业工会或渔会被保险人,如果已经没有在国内从事工作,不管是因为劳工
失业、入监服刑,还是到国外居住、工作,都不可以继续在职业工会或渔会加保,应尽速
联系工会或渔会办理退保。
劳保局提醒,如果没有工作期间如符合国民年金保险纳保资格,劳保局会主动为国民年金
保险被保险人纳保,不可为了延续劳保年资或请领劳保及职灾保险给付而由职业工会、渔
会申报加保,以免日后遭取消(撤销)加保资格,不仅年资无法并计,已缴的保险费也不
会退还,如果溢领保险给付会被追还,还要补缴这段期间的国民年金保险费,反而得不偿
失。
至于近日衍伸多起争议的劳动合作社,劳保局表示,劳工保险系在职保险,以雇佣关系为
前提。依照规定,受雇于雇用5人以上之合作事业之员工,应以其雇主为投保单位参加劳
工保险,合作社社员如属合作社所雇用,并受合作社管理监督从事工作及支领薪资等,具
有实质雇佣关系,则合作社应依规定为社员申报加保,如果社员与合作社间如未具雇佣关
系,且属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之劳工,得由工作所在地之相关本业职业工会申报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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