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一下判决书
不对吧,你整份判决书我找不到法官对于死者是否有猥亵女童之事实做确认,直接对女童
父母做判决,这样是正常的吗==
再者
判决书中有一段很奇怪
“死者遭人殴打伤势为左6、7,右第8、9肋骨骨折、多颗牙齿断裂并牙龈裂伤、双侧上肢
、胸部及右肩擦挫伤,一般并非致命伤,然而,死者罹患慢性病,影响其复原能力”。被
告2人之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亦无预见可能性。
不对吧 法官大人
“伤害之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亦无预见之可能性”
所以死者会死都是因为他自己身体不好==
如果没有女童家长对死者做伤害 他今天会因慢性疾病导致身体复原能力较差而死亡吗?
如果这份判决书上有针对死者对于女童性侵之事实做确认
那或许还可以接受
但没确认死者犯罪事实,认定女童家长因义愤而犯案
这样没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