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全动法》修法“不下架” 陈建仁:攸

楼主: PTTHappy (no)   2023-03-05 17:21:17
这个新函释哪有说全动法必须“撤回”(好好好,依你想用的动词)?
你要不要看看内容?这个函释释明了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事先公告周知的一些注意事
项(所以,这部草案“因为‘没有事先公告周知让外界了解并表达意见’而违规”了吗?
(至于多元社会里某些不按事实论事的团体、媒体、政党、五毛要颠倒是非,那也就让他
们叫去)
※ 引述《court0043 (红色十月)》之铭言:
: 陈行政院长当然是在硬凹“下架”这个词,
: 这很明显, 应该不用我赘言。
: 但相信大家都很好奇为何要预告修法,以及这个预告的方式、预告的效力为何,
: 小弟就帮大家google 了一下。
: 所有的预告修法, 依据都是这个:
: 行政院秘书长105 年9 月5 日院台规字第1050175399 号函
: https://reurl.cc/vkWR5k
: 主旨栏写了为何要公告:
: 为强化与国际规范接轨,落实开放透明政府,俾利对外洽
: 签国际投资及经贸协定,各机关研拟之法律或法规命令草
: 案,自本(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应依说明办理公告周知,
: 104 年 11 月 5 日院台规字第 1040056925 号函并自同日停止
: 适用,请查照。
: (看起来就是台湾跟人家签了什么条约、条约国对于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 说明栏则写了公告的方法(在网站上)、对于外界意见要叙明、参采与否及其理由。
: 所以:
: 陈建仁本来的讲法, 就是要“撤回”这个修法的公告,
撤(草案)个鬼啊?陈建仁哪有讲要撤回(撤下、下架、收回..等等动词随你选,无妨)
草案的意思?撤下某张官网说明页=撤回草案?哪个逻辑老师教的?
你还把函释内容只说一部分而误导大家咧!仿佛依照这个新函释,政府不撤回全动法草案
难道不行?这函释你刻意不说的原始内容部份我贴在下方。
: 法制上当然没有“下架”,但所有的行政行为,当然都可以“撤回”或“撤销”。
: 不撤回公告、只撤下网页什么意思?
你管什么意思?撤下某一张网页(但只要政府官网还有任何说明该草案的网页在)又怎样
?不行吗(可能该网页的小编在某说明网页的叙述上在图片上做不好,叫他先撤下,各种
可能的原因哪猜得完)?政府还有其他说明网页。https://0rz.tw/0Be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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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区
112/02/21
预告修正“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
草案pdf档、新闻稿等等也都还在。你的小脑袋瓜倒是认为政府撤下其他一张网页很意义重
大?新函释哪来的有强制规定“说明网页”数量至少要多少张?不能撤下其他一张?
说明:
一、各机关研拟之法律及法规命令草案应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
使各界能事先了解,并有充分时间表达意见。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依各该规定办理:
(一)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经主管
机关检视确认与贸易、投资或智慧财产权无关者,得
免为公告周知。
(二)情况特殊,有定较短期间之必要者,各机关得另定较
短之期间,并应于草案内容公告时,一并公告其理由。
二、前开法律及法规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迟应于提法规会
讨论或会法制单位表示意见前完成。
三、有关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机关以公开于机关网站之
方式为之;法规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现行作法刊登于
本院公报。
四、外界如于公告周知期间对法律或法规命令草案表达意见,
其处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机关于报院审查时,应于“法案及性别
影响评估检视表”陆、征询及协商程序之 6-2 与 6-3 及
附表,叙明重要事项、有无争议、相关条文、主要意
见、参采与否及其理由。
(二)法规命令草案:请依法务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2840 号函办理。
这个函释讲(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原则上“应该先公告60日征求意见”,是这个意思。
所以你在东拉西扯个什么举这个函释来解释陈建仁“撤回或不撤回草案”?
陈建仁叫所属撤下某张说明网页是一回事;至于陈建仁“判断(反对的意见合理)最好撤
回法律草案”、或“判断(反对者刻意找碴)不需撤回法律草案”,跟这个函释的“先公
告60日”意思有个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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